最高院關于交通事故的30個實用問答

導讀:
第一種僅一次轉讓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0條的規定應該由實際受讓人來承擔第二種情況就是多次轉讓均為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拼裝車、報廢車輛進行私下轉讓的發生交通事故后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1條、及該司法解釋的最新規定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那么最高院關于交通事故的30個實用問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種僅一次轉讓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0條的規定應該由實際受讓人來承擔第二種情況就是多次轉讓均為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拼裝車、報廢車輛進行私下轉讓的發生交通事故后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1條、及該司法解釋的最新規定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關于最高院關于交通事故的30個實用問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該最高院司法解釋是一個歷史性的突破從五個方面進行闡述分別為主體責任的認定、賠償范圍的認定、責任承擔的認定、訴訟程序的認定、和適用范圍的認定。
1、機動車駕駛人與登記車主不是一個人的時候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該怎么承擔?
這個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首先由交強險在保險限額內優先承擔不足的部分原則上有機動車使用人來承擔但是登記車主有過錯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記車主有過錯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認定登記車主有過錯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2、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該怎么承擔?
這個問題在該司法解釋沒有頒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決大相徑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種(一)判決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二)判決被掛靠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所有的損失應由實際車輛所有人來承擔(三)判決被掛靠人承擔補充責任該判決結果在司法實踐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損失往往得不到執行。(四)判決被掛靠人在收取管理費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該判決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彌補受害人的損失該司法解釋是出臺會讓各地法院有一個統一的裁判標準就是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彌補受害人的損失。
3、私下轉讓車輛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個問題分兩種情況而定。第一種僅一次轉讓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0條的規定應該由實際受讓人來承擔第二種情況就是多次轉讓均為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4、套牌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該如何承擔責任?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屬于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由套牌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套牌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5、拼裝車、報廢車輛進行私下轉讓的發生交通事故后該如何承擔責任?
拼裝車、報廢車輛進行私下轉讓的發生交通事故后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1條、及該司法解釋的最新規定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學員在駕校學習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該如何承擔責任是駕校還是學員?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第七的規定應由駕校培訓單位來承擔賠償轉讓
7、想買車在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在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由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試乘者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8、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應由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道路管理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9、不具備上高速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由誰承擔?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10、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道路通行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應由實際行為人來承擔如果能證明道路的管理者有過錯的話管理者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11、機動車存在缺陷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情況下屬于產品責任糾紛當事人可以以產品存在缺陷為由向汽車的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主張權利。
12、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損害的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種情況下應由多個侵權人按過錯程度進行分擔。
13、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中關于“人身傷亡”是否包括精神撫慰金的項目?
這個問題在該司法解釋沒有頒布之前也是爭論比較大尤其是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最多現該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該人身傷亡包括精神撫慰金
14、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停運損失?
這個問題在以前的最高院的批復中也由此規定但批復規定很模糊司法實踐中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先該司法解釋做出相應的規定合理停運損失應該支持。
15、非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的交通工具產生的合理費用是否應該支持?
根據該最高院最新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15條第2款第4項的規定非營運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應該支持。
16、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是什么?
在此以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也是不統一有的講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也有的直接列為被告該司法解釋第25條的規定講該做法統一化一律列為共同被告。
17、商業三責任險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是什么呢?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是不允許直接將商業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即便是列為被告保險公司也不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也有的法院觀念超前直接依據保險法第65條的規定判商業險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保險公司合同約定的條款等于擺設保險公司沒有抗辯權。該司法解釋也將該標準統一化當事人如果請求將商業險列為共同被告的話法院應準許并且可以判決在商業險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可以依據保險合同進行抗辯。
18、既有交強險又有商業三責險的情況責任如何承擔?
首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進行優先承擔不足的部分由商業險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實際侵權人來承擔。這樣不僅保護了受害人的損失也是保護了被保險人的損失。
19、精神撫慰金由交強險保險公司優先承擔是否應該支持?
根據做高院關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2款的規定被侵權人或者近親屬請求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承擔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持。
20、無照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無照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享有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21、醉酒、服用違禁品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醉酒、服用違禁品發生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享有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22、機動車逃逸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3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23、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享有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24、未購買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該如何承擔?
未購買交強險的機動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持投保義務人與實際侵權人不是同一個人的情況下二者應該連帶賠償。
25、多輛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失的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種情況下如果損失超過各交強險限額之和的由各交強險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失未超過各交強險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按照比例進行分擔。
26、牽引車(半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該如何賠償?
應由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平均進行賠償。
27、同一各交通事故造成多個受害人的一個交強險該如何賠償?
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該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28、無名氏發生交通事故后賠償金由誰領取的?
實踐中由很多做法一種觀點是由事故科進行領取待公告找到死者近親屬后再轉交給他們一種觀點是由事故發生的民政部門代表國家進行領取。如果發生在高速公路上由路政管理部門進行領取。這三種情況筆者都親身經歷過這類似的案件跟司法解釋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由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來進行領取至于那些機關或者組織是法律授權的這里沒有說明。
29、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可以適用該司法解釋?
根據該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30、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是怎么理解的?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這一解釋便將在學校、單位、施工單位等發生的車輛致人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納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約束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