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的判斷標準

導讀:
新修訂的刑法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危險駕駛”入罪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明顯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那么醉酒駕駛的判斷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修訂的刑法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危險駕駛”入罪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明顯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關于醉酒駕駛的判斷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醉酒駕駛判斷標準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醉酒駕駛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駛。
二、醉酒駕駛怎么處理
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并處罰金。新修訂的刑法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危險駕駛”入罪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明顯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的醉駕案件進行調研并醞釀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1、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4、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