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醉酒駕駛

導讀:
以上是我國刑法分則關于“危險駕駛罪”的規定。(二)醉駕是否一律入刑之爭部分學者提出根據刑法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在決定是否構成“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時除了根據上述標準還應結合刑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進一步判斷醉酒駕駛行為的具體情節和社會危害進行綜合認定。那么什么是醉酒駕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上是我國刑法分則關于“危險駕駛罪”的規定。(二)醉駕是否一律入刑之爭部分學者提出根據刑法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在決定是否構成“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時除了根據上述標準還應結合刑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進一步判斷醉酒駕駛行為的具體情節和社會危害進行綜合認定。關于什么是醉酒駕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是交通違章行為之一簡稱醉駕。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明文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我國刑法關于醉酒駕駛的法律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以上是我國刑法分則關于“危險駕駛罪”的規定。
對于該條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問題
(一)構成犯罪的標準1.事發場所只能是道路駕駛的對象只能是機動車。
2.事發當時應達到醉酒標準。
3.與“追逐競駛”行為情節惡劣才構成犯罪不同“醉駕型”危險駕駛構成犯罪“無需具備任何其他要件”是一個純粹客觀的判斷。
(二)醉駕是否一律入刑之爭部分學者提出根據刑法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在決定是否構成“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時除了根據上述標準還應結合刑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進一步判斷醉酒駕駛行為的具體情節和社會危害進行綜合認定。著名刑法學家趙秉志也曾提出“應當對醉酒駕駛行為入罪增加情節的限制以節約司法資源更好的貫徹刑法的謙抑精神”。
(三)數罪并罰問題對于醉酒駕駛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法律明確規定應當“從一重”形成了醉駕行為的三元化懲處模式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二是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一般以交通肇事罪處理三是醉酒駕車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放任危害后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的行為則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以上是對醉酒駕駛的解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