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電瓶車交通事故傷害的,應對電瓶車做車輛屬性鑒定

導讀:
設計最高時速超過20公里/小時的應當認定為機動車。如果涉案的電動車屬于機動車車輛駕駛人則應當具有相應的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件如果屬于非機動車則不需要。如果駕駛的是非機動車即使具有上述事實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受害人受到非機動車的侵害不會獲得交強險的賠償。那么受到電瓶車交通事故傷害的,應對電瓶車做車輛屬性鑒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設計最高時速超過20公里/小時的應當認定為機動車。如果涉案的電動車屬于機動車車輛駕駛人則應當具有相應的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件如果屬于非機動車則不需要。如果駕駛的是非機動車即使具有上述事實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受害人受到非機動車的侵害不會獲得交強險的賠償。關于受到電瓶車交通事故傷害的,應對電瓶車做車輛屬性鑒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法律對非機動車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可見靠電瓶驅動的交通工具只有在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有關國家標準的才屬于非機動車
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技術要求”規定
第5.1.1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
第5.1.2規定“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Kg”。
第5.1.3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Km”。
不符合上述標準就不是電動自行車不屬于非機動車范疇。
二、要清楚法律對機動車的定義
并不是所有電動車就一定是非機動車。超過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就不屬于非機動車而屬于機動車范疇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3.5條對“摩托車”是這樣規定的
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
第3.6條規定“輕便摩托車”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
從上述法律和國家標準的規定可以看出
設計最高時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電瓶車達到了輕便摩托車的國家標準設計最高時速大于50公里的電動車達到了摩托車的國家標準二者都應當屬于機動車范疇。
三、關于認定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電動車類別的方式
1、應當以其出廠說明書的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來認定
不應當以其在事故發生時的行駛速度來作出認定。實踐中超過設計時速行駛的情形是很多的。如果出廠說明書的設計時速低于20公里/小時的應當認定為非機動車。設計最高時速超過20公里/小時的應當認定為機動車。
對于涉案的電動車在事故發生時超過法律規定的行駛速度可以按照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并可按照其對于事故的發生所起的作用程度作為認定事故責任的根據。
2、如果沒有出廠說明書可供鑒定的應當委托專門鑒定機構鑒定以鑒定的結論進行認定。
四、準確認定電動車型別的意義
準確認定電動車的型別是公平、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是確認車輛駕駛人是否具有法律規定的駕駛資格的需要。
如果涉案的電動車屬于機動車車輛駕駛人則應當具有相應的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件如果屬于非機動車則不需要。
2、是區分駕駛人罪與非罪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以上規定說明車輛駕駛人只有駕駛的是機動車輛并符合上述規定的時候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駕駛的是非機動車即使具有上述事實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3、是受害人可得利益能否獲得最大實現的需要
如果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是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一方那么只有在受到機動車的侵害才會獲得交強險的賠償。受害人受到非機動車的侵害不會獲得交強險的賠償。如果受害人遇到沒有賠償能力的賠償義務人時交強險的賠償無疑能夠使受害人的可得利益得到最大的實現。
還有即使屬于機動車范疇的電動車沒有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也應當承擔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賠償責任。這無疑在一定程度上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更大的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