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

導讀:
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之界定公司作為民商事經濟主體清算注銷行為使其主體資格在法律層面喪失其無法再享有、承擔相應的民事權利及義務。這一基本性界定也構成了筆者隨后建構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處理思路的基礎。我國民法通則及公司法均明確規定公司依代寫論文法注銷登記核準后法人資格消滅其一切權利義務不再存在因此可以說該觀點基于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提出符合我國現行公司成文法立法之內容。第二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屆滿后出現的遺漏債權債務法律屬性。那么如何界定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之界定公司作為民商事經濟主體清算注銷行為使其主體資格在法律層面喪失其無法再享有、承擔相應的民事權利及義務。這一基本性界定也構成了筆者隨后建構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處理思路的基礎。我國民法通則及公司法均明確規定公司依代寫論文法注銷登記核準后法人資格消滅其一切權利義務不再存在因此可以說該觀點基于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提出符合我國現行公司成文法立法之內容。第二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屆滿后出現的遺漏債權債務法律屬性。關于如何界定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之界定
公司作為民商事經濟主體清算注銷行為使其主體資格在法律層面喪失其無法再享有、承擔相應的民事權利及義務。因此在公司已不具備享有、承擔相應民事權利及義務情況下研究如何解決新出現的遺漏債權債務糾紛首先需要解決的就是公司注銷后公司在不具有法人資格情況下出現的遺漏債權債務的法律屬性及范圍。這一基本性界定也構成了筆者隨后建構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處理思路的基礎。
公司注銷后遺漏的債權債務是公司經過解散、清算并依法核準注銷后新出現的未納人清算程序的債權債務其主要是因各種主客觀因素未及時在規定期限內發現、申報的債權或債務。具體其外延包括公司解散后未通知的債務、債權人因沒收到公司解散通知或公司解散公告等原因未及時申報的債務以及公司清算組在清算程序中因主觀或過失未納人清算財產的債權。關于公司注銷后的遺漏債權債務的法律屬性有學者主張該部分遺漏債權債務為無主或喪失請求權的財產其該主張主要基于現行公司相關法律規定。我國民法通則及公司法均明確規定公司依代寫論文法注銷登記核準后法人資格消滅其一切權利義務不再存在因此可以說該觀點基于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提出符合我國現行公司成文法立法之內容。但筆者認為雖然法律實踐運用中可以“惡法亦法”但理論的研究和探討必須超前于現有成文法規定立足于不斷出現的新的法律糾紛實踐從而對相關概念進行更合理的再認識。
就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的法律屬性根據現行公司法律規定公司注銷后其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但公司注銷后出現的遺漏債權債務如認定為無主或喪失請求權的財產對實際存在的利益糾紛不予以解決實在不符合法律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則也不符合市民社會公平正義、誠實信用之價值取向。基于此參考有關先進國家如美國各州有關公司注銷的規定筆者認為應給予公司注銷后保留其處置遺漏債權債務主體資格一定期限因此筆者關于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法律屬性的界定也是以此為前提具體為
第一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內出現的遺漏債權債務的法律屬性。顯然在此情況下應在期限屆滿重新啟動清算程序將該部分遺漏債權債務直接納人再次清算范疇并就相關清算財產分配比例進行調整。因此實質意義上該階段新出現的遺漏債權債務應屬于原公司清算范圍內的債權債務與注銷前主張、申報的債權及債務并無區別。
第二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屆滿后出現的遺漏債權債務法律屬性。
其一就該部分期限屆滿出現的遺漏債權在法律屬性上可界定為優先清償清算債權后股東可支配的財產。因為公司在注銷前作為法人與股東獨立并存但由于公司成立的基礎財產來源于股東的投人因此公司在以其財產清償債務解散注銷之后剩余財產理應屬于股東按出資比例共同所有。這符合“誰投人誰受益”的經濟學基本原理也符合公司法律協調、衡平保護原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債務人合法利益的原則因此可以說對超過保留期限的遺漏債權法律屬性的上述界定不存在法理方面的障礙。當然具體到制度安排等方面該部分保留期限屆滿出現的遺漏債權實現還涉及股東如何行使該部分遺漏債權、該部分遺漏債權實現是否應優先清償清算未得到完全償付的債權人以及此后如出現遺漏債務原公司股東是否應在該部分受益財產的范圍內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等問題。這些筆者將在后面部分進行詳細的分析和論述。
其二就該部分期限屆滿出現的遺漏債務的法律屬性筆者認為根據清算組在清算程序中是否存有過錯該部分債務受清償范圍不盡相同。但就其共同受償的范圍來說可以將該部分遺漏債務界定為清算清償債權人后原公司仍存有剩余財產的范圍內優先受償的債務。當然在制度設計上原公司股東是以其清算程序其分配的剩余財產為限來承擔相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