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適用于警察嗎

導讀:
正當防衛致人死亡不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法律上為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賦予了受害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時可以選擇正當防衛的權利,一般正當防衛都是不構成犯罪的。那么正當防衛還需要受到處罰嗎?一起來看看吧。
正當防衛適用于警察嗎?
下列幾種情況下被警察攻擊時候可以采取正當防衛
1、被警察誤認為是犯罪份子或誤認為正在參與犯罪,事實并沒有犯罪并且沒有明確犯罪行為,只是警察主觀盲目判斷或者判斷錯誤。
被警察誤認為是犯罪份子或誤認為正在參與犯罪,此時警察并沒有對當事人的人身或財產構成嚴重的威脅,完全可以在以后說清楚,故此是若是不服從警察的指令以至與警察動武,這不僅不能構成正當防衛,反倒會構成襲警嫌疑。
2、由于在日常生活或者警察日常值勤中意見不合發生口角爭執而導致的警察報復性攻擊,性質接近流氓斗歐,按理說如果只是口頭爭執警察無權攻擊普通人。
如果屬于輕微的拳腳,不至于有生命威脅,可事后對其進行投訴并要求賠償,若與之對打,只能將事態擴大不僅不存在防衛,至少會成為毆的參與者甚至有故意襲警的嫌疑;但若是動用刀槍棍棒等并足以構成生命危險時可以進行必要的防衛,但只能以逃避非法攻擊為限度,這也可以說是屬于緊急避險。若超過限度的對抗,則會可能構成防衛過當,甚至存在故意襲警的嫌疑。
3、警察身穿警服主觀故意進行毆打,侵害,謀殺,強奸,搶劫等犯罪行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什么身份的人都不可以觸犯法律。當具有警察身份的人故意犯罪時,他的行為絕對不能代表國家賦予他的執法權,因此,這只能是他的個人行為,這時他的身份不再是警察而是犯罪嫌疑人,為制止其正在進行的犯罪行為對當事人或國家、集體、他人的人身財產的非法侵害的正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但以達到阻止為限度,否則有可能造成防衛過當。你的補充內容其實已經包括在這里面了。但得注意:若是“擊斃”,你的武器從何來如是自備的,則有“非法持有”的犯罪嫌疑,若是從其手中奪得,那他在失去犯罪工具(兇器)后就不再對被侵犯對象構成生命財產的嚴重威脅,這時的“擊斃”行為已經不是防衛而是屬于故意殺害了。附相關法律規定:《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致人死亡怎么處罰?
正當防衛致人死亡不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