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父母欠的債務是由子女償還的

導讀:
哪些情形下,父母欠的債務是由子女償還的其它生前合法債務應當依照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以限定在父母遺產范圍內清償和與子女主張繼承權相聯的原則如果子女放棄繼承權則不償還債務主張繼承權則連同債務一并繼承。那么哪些情形下,父母欠的債務是由子女償還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哪些情形下,父母欠的債務是由子女償還的其它生前合法債務應當依照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以限定在父母遺產范圍內清償和與子女主張繼承權相聯的原則如果子女放棄繼承權則不償還債務主張繼承權則連同債務一并繼承。關于哪些情形下,父母欠的債務是由子女償還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哪些情形下,父母欠的債務是由子女償還的
其它生前合法債務應當依照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以限定在父母遺產范圍內清償和與子女主張繼承權相聯的原則如果子女放棄繼承權則不償還債務主張繼承權則連同債務一并繼承。
父母生前經營活動所欠債務。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的規定。經營活動所欠債務又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父母生前由于個人經營所欠債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應負責償還父母的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但放棄繼承的則不負償還責任。
2、父母生前為家庭經營所欠債因為該經營的盈、虧為家庭成員共有相互間互負連帶責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債務逝世后其子女有責任在家庭財產范圍內來償還。
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難所欠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規定如果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贍養義務父母因維持正常生活、醫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債務父母死亡后這些債務無論有無遺產一律由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分擔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