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公示表是什么

導讀: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那么債權債務公示表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關于債權債務公示表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債務公示表是什么
用債權債務公示表可以清楚的展現債權債務債權人債務人的關系準確明朗。而且通過公式的形式使其更加工公正嚴明增加公司的誠信度使員工有更高的工作熱情。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貨款加工款租金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
對于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于后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二、債務
1、從會計意義看
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
2、從經濟意義看
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利息)這也被稱為債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為債務超過。
三、債權人
債權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債主債主是指借出錢財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債的人是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于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權利
強制執行是指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折抵債務如果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就會暫不執行一旦發現債務人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就會執行。如果債務人阻撓執行法院可以對他采取強制措施。
四、債務人
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1、法定義務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2、合法權利
合同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1、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后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債權無效抗辯權。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