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債務糾紛能買房子嗎

導讀:
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那么有債務糾紛能買房子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關于有債務糾紛能買房子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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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的法律程序
當前企業間的債務糾紛顯得日益突出一些企業被債務糾紛所困資金不能及時回籠影響了企業正常的營運甚至危及到企業的生存。依靠法律保護自身權益是企業追債討債應該重視的問題而企業如何高效的自行解決債務糾紛是企業一直關心的問題由于我們信用體制建設的不夠完善企業依靠自己的力量來追債的難度較大但是企業在面臨債務糾紛時仍可選擇自己前期處理一下如解決不了在委托相關的追債公司進行解決。下面介紹幾種追債討債的方略以供企業借鑒。
一、選擇管轄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規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行為必須按第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
這樣如果當事雙方不在一處甚至有的相隔遙遠就會增加人力、財力、時間上的負擔特別是少數地方存在地方保護現象造成官司的被動。為此當事人可以引用第25條之規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簽訂合同時為防止日后發生爭議糾紛爭取并注明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轄案件二是事后補救。即發生合同糾紛后的協商調解中可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法院管轄地以防在協議執行不了時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訴訟。
二、申請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93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這就是說當事人可根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規定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防止或減輕經濟損失。
在當前資金緊張、組織生產要素困難的情況下確實有不少債務人貨款不按合同及時結清拖債、搪債現象相當普遍有的即使公證機關作出裁決或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也往往難以執行有的債務人實質上是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遇到這些情況債權人可根據上述規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訴訟的同時遞交一份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產情況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
三、申請支付令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第191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為了使申請支付令能起到應有的效果債權人在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準備工作一是理順債權債務關系提出書面債權債務文書二是沒有債據的要向債務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錢或有價證券數額的書面憑證三是核實清楚債務人名稱、所在地等基本情況以便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四、申請破產還債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第204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還債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申請破產還債是債務人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債務情況下債權人采取的萬不得已的行動。因為按照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從一些地方的實施情況看債權人難以保障全部的權益沒有得到償還的債務也不再償還。為此經常出現企業法人和債權人在宣告破產清償程序開始后往往就債務清償的期限和辦法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后而中止破產還債程序。
五、申請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第22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了使申請法院執行能及時得到批準和順利執行債權人應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搜集債務人的有關存款、收入、財產的證據為法院提出并實施執行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據。
六、辦理公證債權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子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在一般的經濟活動中合同雙方一般都以協議的方式明確雙方的權益和責任。這種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為此債權人在協商還債的過程中應先爭取辦理文書公證并在公征的文書中明確所欠債務金額、償還債務時限抵押擔保的財物或擔保人、計息辦法等事項。這樣債務償還期限到后對方當事人如不履行義務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不必再經過訴訟程序。
七、責任連帶
198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經)復(1989)1號文件發出關于單位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后單位應否承擔返還其預收貨款的責任問題的批復十分明確地指出企業法人代表因犯法被迫究刑事責任后并不影響原單位的債務關系所欠債務的單位若被上級撤銷上級負有連帶責任其所欠債務應由宣布撤銷的上級單位負責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