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債務重組的基本方式

導讀:
上市公司債務重組的基本方式一、債務轉移債務轉移是指負債企業將其對債權人的負債轉給第三方承擔的行為。否則債務轉移或債權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債務抵銷有利于節省清償債務的費用對債權人來說則有利于保障債權的及時實現。在債務重組實踐中債務抵銷經常會結合債權轉讓這種重組方式配套運用。削債這種債務重組方式一般在企業資不抵債時較常采用。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也是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規定的一種債務重組方式。那么上市公司債務重組的基本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市公司債務重組的基本方式一、債務轉移債務轉移是指負債企業將其對債權人的負債轉給第三方承擔的行為。否則債務轉移或債權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債務抵銷有利于節省清償債務的費用對債權人來說則有利于保障債權的及時實現。在債務重組實踐中債務抵銷經常會結合債權轉讓這種重組方式配套運用。削債這種債務重組方式一般在企業資不抵債時較常采用。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也是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規定的一種債務重組方式。關于上市公司債務重組的基本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市公司債務重組的基本方式
一、債務轉移
債務轉移是指負債企業將其對債權人的負債轉給第三方承擔的行為。負債企業的債務轉移對于債權人來講就是一種債權轉讓。
第三方一般是負債企業的關聯企業或者有意對負債企業進行重組其他企業。該第三方愿意出資購買債權并由其承接對負債企業的債權。作為購買債權的對價第三方可以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產權利向債權人進行支付。
根據我國合同法有關債務轉移和債權轉讓的規定負債企業轉移債務時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將其對負債企業的債權轉讓給第三方時應通知負債企業。否則債務轉移或債權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在進行債務轉移時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與主債務應一同轉讓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移債務或者轉讓債權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按規定辦理。比如根據我國有關外債管理法規的規定外債的轉讓必須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債變更登記。
二、債務抵銷
債務抵銷是指當事人就相互之間的債務按對等數額使其相互消滅的行為。如果雙方的債務數額不相等對尚未抵銷的剩余債務債務人仍有清償的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而且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債務抵銷有利于節省清償債務的費用對債權人來說則有利于保障債權的及時實現。在債務重組實踐中債務抵銷經常會結合債權轉讓這種重組方式配套運用。這種操作方法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可以找到明確的法律根據。
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三、債務豁免
債務豁免又稱債務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而免除債務人償還義務的行為。在債務重組實踐中資金雄厚的關聯企業或債務重組行動發起方通常會采取先購買債權人對負債企業的債權然后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
四、債務混同
債務混同是指債權債務歸于一人的法律事實。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6條的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五、削債
削債也稱為“債權打折”是指由債權人減讓部分債權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負債企業的負擔。削債這種債務重組方式一般在企業資不抵債時較常采用。
這種情況下企業一旦破產債權人只能收回部分權甚至完全收不回任何債權。因此通過適當的債權減讓有利于避免債權人遭受更大的損失。這種重組方式在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中規定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如果負債企業無法以貨幣資金支付有關債務可以與債權人協商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實踐中處于債務困境的企業往往存在非運營資產如果能將這部分資產剝離出來并用于抵償債務則可以在實現財務結構調整的同時做出經營結構的調整。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也是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規定的一種債務重組方式。用于償債的非現金資產既可以是存貨、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也可以是知識產權、債權、股權、資產使用權等財產權利。
七、債務轉為資本
債務轉為資本也稱債務資本化通常稱為“債轉股”。
債務資本化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行為。在目前情況下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債轉股僅限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為數不多的大型國有企業之間發生的債權轉股權即通常所謂的政策性債轉股。
八、融資減債
融資減債是指通過增資擴股、發行股票或債券等融資方式籌集資金還債。
首先負債企業可以通過吸收新股東包括風險投資商和跨國投資銀行加入、擴大股本的方式融資還債。
其次負債企業可以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籌集大量資本金從而減輕企業的債務負擔。
再次負債企業可以通過發行境內債券或境外國際債券融資還債。目前境內債券的發行規模受到嚴格控制而且所發行的債券必須進入公開市場不允許柜臺交易的存在。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完善發行債券將初步成為我國中小企業籌集中長期發展資金的重要方式。
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增資擴股、發行股票、發行債券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并辦理相關批準手續。
九、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企業間的債務一般都是根據合同產生的而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當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約定的償還債務的條款時可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主要包括減免原債務的部分利息、修改利率、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等。
根據人民銀行1997年發布的關于借款合同有關法律問題的復函“以貸還貸(借新還舊)”是指借款人向銀行貸款以清償先前所欠同一銀行貸款的行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對原借款合同中貸款期限等合同條款的變更。
債務重組定義
下列情形不屬于債務重組
①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正常條件轉為其股權(因為沒有改變條件)
②債務人破產清算時發生的債務重組(此時應按清算會計處理)
③債務人改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④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借新債與償舊債實際上是兩個過程舊債償還的條件并未發生改變)。
債權人債務重組損失包括哪些
債權人債務重組損失包括
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接受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當期損失.
3.債務重組采用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4.債務重組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當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