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離婚合同書是否可以公證

導讀: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協議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離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撫養費如何給付以及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對子女的探視問題。對一方有法定過錯的,即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那么民法典中離婚合同書是否可以公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協議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離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撫養費如何給付以及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對子女的探視問題。對一方有法定過錯的,即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關于民法典中離婚合同書是否可以公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離婚協議書是否可以公證
民法典對離婚協議書是否可以公證沒有規定,而公證法規定,離婚協議書可以申請公證,但是否公證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二、離婚協議書一般包括什么內容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并就夫妻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形式。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協議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雙方同意離婚的表示。
3、對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離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撫養費如何給付以及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對子女的探視問題。
4、債務的分割。
5、一方有困難另一方實施經濟幫助的具體時間,內容包括無房屋產權無房可居一方的居住問題如何解決。
6、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對一方有法定過錯的,即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7、違反離婚協議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