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債務的確定原則

導讀:
離婚債務的認定原則案例一:雙方各舉“債務”求共償38歲的王燾1987年與陳萍結婚。而陳萍所稱的4.5萬元債務,因王燾不承認有此債務,陳萍的父親與她有利害關系,又沒有其它證據證明,因此該債務法院不予確認。而雙方在《離婚協議》第8條的簽定問題各執一詞,因此,該債務證據不足,法院不予以確認。原則黃埔區法院一位經辦離婚案件的法官:在離婚官司中的“債務爭議”大概占總離婚債務糾紛的一半。那么離婚債務的確定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債務的認定原則案例一:雙方各舉“債務”求共償38歲的王燾1987年與陳萍結婚。而陳萍所稱的4.5萬元債務,因王燾不承認有此債務,陳萍的父親與她有利害關系,又沒有其它證據證明,因此該債務法院不予確認。而雙方在《離婚協議》第8條的簽定問題各執一詞,因此,該債務證據不足,法院不予以確認。原則黃埔區法院一位經辦離婚案件的法官:在離婚官司中的“債務爭議”大概占總離婚債務糾紛的一半。關于離婚債務的確定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債務的認定原則
案例一:雙方各舉“債務”求共償
38歲的王燾1987年與陳萍結婚。王燾在后來的離婚訴狀中說,從1997年他就開始發現陳萍有婚外情。在官司第一次開庭時,陳萍同意離婚,但極力否認婚外情。
第二次開庭時,王燾突然稱他在買房時曾向老板陳某借了2萬元,其中有5000元還沒還;向他姐姐借了2萬元,至今未還。因此,王燾要求與陳萍各承擔一半該債務。陳萍當時承認了此債務是共同債務。
到了官司第三次開庭時,陳萍也提出了她曾經向父親借了4.5萬元,也要求與王燾分擔。但王燾死不承認有這筆債。于是,陳萍也不承認他在第二次開庭時所述的2.5萬元的外債。
法院審理意見:為購買房屋,王燾借的2.5萬元,因在第二次開庭時陳萍已經承認是夫妻共同債務,此債務應該各承擔一半。而陳萍所稱的4.5萬元債務,因王燾不承認有此債務,陳萍的父親與她有利害關系,又沒有其它證據證明,因此該債務法院不予確認。
案例二:有借條“債務”仍不算數
胡茗與扈天成1991年結婚,1998年,兩人開始分居。2001年,胡茗以扈天成有“第三者”為由,向黃埔區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在法庭上,扈稱,為買房,他向哥哥、叔叔等借了11.4萬元,要求與胡茗共同承擔。對于這筆債務,扈不但提供了借據,而且還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與胡茗簽定的《離婚協議》,該協議第8條內容為:以上協議離婚生效,則共同債務11.4萬元可與女方無關。胡茗則認為《離婚協議》第8條是簽字后扈天成加上去的。
法院審理意見:關于扈天成所稱的債務問題,因出借人均是扈天成的親屬,與他有利害關系,而且胡茗對此債務不予認可。而雙方在《離婚協議》第8條的簽定問題各執一詞,因此,該債務證據不足,法院不予以確認。
案例三:借出的債權也存爭議
與上述兩單離婚官司中的“虛假債務”不同的是,在芳村區法院審理的一單離婚官司中,被告提出的債權也遭到原告的質疑。
39歲的涂杉與劉林1992年結婚。1999年,雙方開始分居。后來,涂杉以劉林“對家庭毫不關心”為由,向法院提了離婚訴訟。劉林同意離婚,但他認為在婚姻續存期間,他為家庭盡了很大的責任,因此要求妥善分割財產和債權。劉林說在1996年他借給了涂杉大哥2.5萬元,1994年涂杉曾向他妹妹借款3萬元經營電器。劉林還說他現在生活困難,要求原告給予扶助金10萬元。
法院審理意見:劉林提出向涂杉大哥出借過2.5萬元,以及涂杉曾向其妹借款3萬元,涂杉僅提供其妹證詞,并無其它證據證實,故本院對此債權債務不予認定。(本文離婚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原則
黃埔區法院一位經辦離婚案件的法官:在離婚官司中的“債務爭議”大概占總離婚債務糾紛的一半。但法院在確認這些債務時非常困難,這是由于很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事先找人作偽證,或向親友打假借條,致使在法院分割財產時,出現了夫妻共同財產沒多少,但“共同債務”卻越審越多的現象。針對這一現象,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對那些只有一方提供“欠據”、“債權人”是自己親屬的債務不予確認。如果法院以“證據”支持的法律事實作出判決,就會導致“夫債妻還”或一人之債務共同償還的現象出現,這不利于對善良方當事人的保護。
這位法官同時也指出,實際生活中一般人都是向親屬和朋友借債。所以,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往往會結合旁證作出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