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對于離婚債務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導讀:
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那么生活中對于離婚債務分割的原則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關于生活中對于離婚債務分割的原則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要離婚,針對共同債務的分割,一般是在離婚的時候提出來。但是并不是當事人所提出的債務就屬于共同債務,這個需要法院依法來認定,然后再判決。那么,離婚債務分割原則有哪些呢?對于這些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1、約定共同承擔
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
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2、協議分擔
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一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為被告,其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上述方法處理僅限于下列二種情況:
一是離婚形式必須是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判決離婚除外;
二是對某一共同債務由誰償還作了明確約定。這是因為:
①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或法律規定,不能將共同債務改變為個人債務。
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經協商對債務承擔作了約定,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志,但不能因此改變該債務的性質。
②應體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一種充分保護。
目前有些離婚案件當事人有意或無意地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離婚時,將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而將絕大部分甚至全部債務由另一方承擔,造成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無法按時、全部收回。
③經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對債權人而言是一種內部約定,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發生債權債務的轉移。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