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收養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導讀:
這一規定的目的,旨在保護被收養人的人身權利,防止日后發生違反社會公德的事件;同時,對于單身男性收養養女的,除年齡的特殊規定外,還必須適用一般收養的各項條件。放寬條件,并不是沒有條件,為了確保被收養人能夠健康的成長,收養人除不受上述條件限制外,《收養法》對收養人的其他條件限制仍然適用。那么特殊收養的成立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一規定的目的,旨在保護被收養人的人身權利,防止日后發生違反社會公德的事件;同時,對于單身男性收養養女的,除年齡的特殊規定外,還必須適用一般收養的各項條件。放寬條件,并不是沒有條件,為了確保被收養人能夠健康的成長,收養人除不受上述條件限制外,《收養法》對收養人的其他條件限制仍然適用。關于特殊收養的成立條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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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收養都是建立在沒有血緣關系的夫妻與兒童之間,當然實踐中也是存在特殊收養的情況,就包括隔代收養、單身收養等等。那么針對不同的特殊收養,法律中規定的成立條件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特殊收養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40周歲以上。這一規定的目的,旨在保護被收養人的人身權利,防止日后發生違反社會公德的事件;同時,對于單身男性收養養女的,除年齡的特殊規定外,還必須適用一般收養的各項條件。
2、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的,中國《收養法》第7條規定:“年滿30周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9條和被收養人不滿20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3、對孤兒、棄兒或者殘疾兒童收養的特殊規定。《收養法》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的,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法律之所以放寬此類收養的條件,是因為這些收養行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義性質,國家實際是鼓勵此類收養的。放寬條件,并不是沒有條件,為了確保被收養人能夠健康的成長,收養人除不受上述條件限制外,《收養法》對收養人的其他條件限制仍然適用。
4、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收養。《收養法》第20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6條和被收養人不滿20周歲的限制。”即不受以下條件的限制:
(1)不受被收養人為生父母由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不滿20周歲的條件限制;
(2)不受送養人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的條件限制;
(3)收養人不受年滿30周歲,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等條件的限制。
二、收養成立的效力有哪些
1、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產生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2、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親關系。《收養法》第23條第一款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法律規定。”
3、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收養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養子女與自然血親之間的血緣關系并不消滅,《婚姻法》關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的規定,同樣適用于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
4、關于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第24條規定:“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這一規定,屬任意性規定,即不強制要求養子女必須改變姓氏,但現實生活中養子女隨生父母姓的現象并不多見。
特殊收養中包括的情況是比較多的,而針對不同的情況下的特殊收養,法律中規定的成立條件也不太一樣。詳細內容,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實踐中,符合了收養的條件,還需要辦理收養登記或收養公證,這樣才能使收養關系合法化。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圖周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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