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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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必須償還丈夫的債務嗎?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姚平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妻子必須償還丈夫的債務嗎?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此,老公在外面欠的債,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往往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老公欠的債,老婆是要還的。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私自籌款經營,收益確未共享,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妻子必須償還丈夫的債務嗎?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姚平律師
2022.02.0969人收看 -
張嘉娛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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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許瑞林律師
怎樣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內容: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夫妻共同債務。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那么怎樣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許瑞林律師
2021.12.16169人收看 -
段建國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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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有效嗎,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注意什么
趙金保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有效嗎,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注意什么
內容: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把握以下三點1必須在婚姻存續期間。3夫妻共同債務雙方負連帶責任。依據婚姻法及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內容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離家出走所需的日常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有效嗎,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注意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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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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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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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上應側重保護非借款方
任冰峰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上應側重保護非借款方
內容: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上,價值取向應更側重保護非實際借款的配偶一方。趙某認為,這是前夫與父母串通的惡意訴訟。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立法者主要是為了避免夫妻惡意逃避債務,合謀“假離婚”,將共同財產分配給一方,將債務歸于另一方,損害債權人利益。這種旨在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給一些人離婚后的生活帶來困擾,也帶來了一定的社會負面效果。債權人的利益可以通過其自行要求夫妻雙方在借條上共同簽字來予以保障。那么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上應側重保護非借款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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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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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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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周春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內容: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因秦某與郭某系夫妻關系,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原告劉某要求被告秦某、被告郭某共同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那么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周春花律師
2022.02.06268人收看 -
許瑞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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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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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認定
李楠楠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認定
內容:相關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那么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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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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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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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劉曉紅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內容:”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為標準。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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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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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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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認定
段建國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認定
內容: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認定規則經歷了“婚姻法時代”到“民法典時代”的演變。
段建國律師
2023.04.2031人收看 -
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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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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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內容:涉案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經法庭調查核實,借條雖由張某一人出具,但借款400000元系由劉某直接轉至張某妻子王某賬戶,張某在庭審中自述借款是用于家庭經營生意需要,且劉某與王某之間有多次銀行轉賬往來,應認定該筆借款系基于張某和王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郯城縣人民法院將涉案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判令張某、王某對該筆債務共同承擔償還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出具欠條借款張某、王某系夫妻關系,當天,劉某向張某妻子王某的賬戶轉賬400000元。
李維律師
2023.07.21757人收看 -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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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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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夫妻共同或個人債務
李維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或個人債務
內容:如何認定夫妻共同或個人債務處理離婚案件在界定和確認債務性質時,應首先考慮 債權人的債權不致受損和遵從債權人出借時的出借意愿。推薦閱讀:新婚姻法關于財產分割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1、一方婚前所舉債務問題一方婚前所借款項,確系用于兩方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的,應認定為共同債務。一方操作的借款,借時言明系自己個人使用,借后實際由對方個人使用,該借款仍應認定為操作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那么如何認定夫妻共同或個人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維律師
2021.12.16725人收看 -
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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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最新規定
邢穎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最高法院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最新規定
內容:最高法院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最新規定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對夫妻債務的規定如下:1、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防止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僅憑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對夫妻一方主動申請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應當結合案件基礎事實重點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那么最高法院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最新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邢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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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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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郭銘芝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內容:2借債目的為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或夫妻共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我國婚姻法雖未直接規定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之規定可以看做是此制度的體現。因此夫妻以一方名義在“日常家事”范疇內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即夫妻一方超越“日常家事”范圍舉債而第三人善意且有理由相信其是在“日常家事”范圍內行事或認為該債務為夫妻雙方合意則出于保護第三人利益法律規定夫妻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那么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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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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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與他人同居期間所負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龍珊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一方與他人同居期間所負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內容: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霍駿借款發生在其與王玨同居期間,在此期間所舉債務應當首先認定為霍駿與王玨共同生活支出,應當由霍駿與王玨共同承擔,霍駿雖認同借款事實,但因霍駿與柳媛雖有夫妻之名,確實互不盡夫妻義務,現王玨主張該債務由霍駿用于柳媛共同生活,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但王玨未能提供該款用于與柳媛的共同生活,應當認定為霍駿的個人債務。那么一方與他人同居期間所負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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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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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翁玉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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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對于婚前的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婚姻法》沒有規定,最高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中也僅各涉及到一條。在實踐中,給予處罰的相對較少,主要原因是查實偽造相對困難,一般的做法是對該債務不予認定。那么夫妻婚前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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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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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對內對外如何認定?
吳夢云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夫妻共同債務對內對外如何認定?
內容: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那么夫妻共同債務對內對外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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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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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登記結婚前舉辦婚禮所負債務(婚禮籌備金),不同于家庭生活開支,除非雙方有共擔之合意,否則不作為共同債務處理。但購置結婚用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應認定為共同債務元甲婚姻家事 246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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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婚內財產協議 43評論 -
夫妻一方對方擔保,所形成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元甲婚姻家事 967評論 -
【元甲案例】婚內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離婚時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劉先生與90后的林女士經介紹認識,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們原本幸福美滿的生活背后,一場突如其來的經濟危機悄然降臨。自從孩子出生后,家庭開銷逐漸加大,由于兩人工作收入較低,夫妻倆人覺得網店生意能賺錢,于是在2019年,兩人經過協商入駐了網購平臺經營一家網店。原本希望開網店能夠賺錢彌補家庭開支,但沒想到由于兩人對于經營網店沒有經驗,沒過多久網店生意虧損欠了十萬塊錢。年輕的小夫妻大手大腳花錢習慣了,再加上養育孩子花銷不斷增長,林女士和劉先生開始入不敷出。 掉入網貸的深淵無法自拔 兩人在金錢的壓力下開始了網貸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間,林女士先后從××貸、××優品、××月付、×音、××白條、××花、××易、××借條、××卡、××花唄、××分期、××借等十幾個平臺進行借款,同時林女士還向親人分別借款12萬元、3.1萬元、3萬元等多筆借款。起初,這只是用來應對臨時的金錢周轉難題,但在一次次的還貸壓力之下,他們發現貸款的數額越來越大,利息也越來越高。于是二人開始刷信用卡、借網貸用于償還欠款,加上日常生活開銷較大,只能拆東墻補西墻,債務及利息越積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網絡平臺債務19萬余元及他人欠款18萬余元,劉先生為了給林女士償還平臺債務,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萬元。網貸的債務就像滾雪球一樣,越欠越多,兩個人矛盾越來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圍也開始惡化。 高額債務到底由誰承擔 林女士責怪劉先生在家庭財務上的管理不善,劉先生則覺得林女士過于揮霍浪費。漸漸地,他們之間的溝通變得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爭吵和長時間冷戰。 最終,兩人決定結束這段感情,但在誰承擔家庭債務的問題上爭吵不休,誰也不愿意多承擔債務,因此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情況下,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且要求28萬元債務由林女士自己來承擔。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萬余元債務,實在是無力承擔,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希望元甲律師能夠幫助自己談判,希望劉先生名下的債務由劉先生自己承擔。 調解離婚 債務各自承擔 元甲專案組開始指導林女士收集證據資料,準備應訴。在起初階段,劉先生態度非常堅決,不接受庭前調解。 庭審過程中,元甲律師據理力爭,指出無法證明這個債務屬于林女士的個人債務,而且林女士這邊的債務金額更高,需要分割公積金、養老保險等財產。在元甲律師積極向法院爭取調解下,最終迫使劉先生同意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協議,劉先生的個人債務由劉先生自己來承擔。成功調解離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開心,表示“元甲律師為他們排憂解難,調解結果達到了心理預期,壓在心里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元甲律師真是個精英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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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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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書的內容有什么? 為了防止婚內夫妻財產的糾紛,不少人會作一份婚內財產協議書來約束自己,但很多人不知道它的內容包括什么。 1、雙方當事人個人信息以及婚前財產狀況; 2、約定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歸屬和處理方式; 3、子女撫養問題等等。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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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在母親名下的房屋,在父親去世后,母親自行處理,通過贈與方式將房屋過戶給其中一個女兒,贈與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中,房屋雖然只登記在母親一人名下,但屬于父母夫妻共同財產,在父親去世后,房屋屬于母親與所有子女共有,母親無權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贈與其中一個女兒,最終法院認定母親與女兒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如果想過戶房屋,最好提前咨詢律師,避免出現此類情況,不僅過戶行為被認定無效,最終還要浪費高額的過戶稅費。
黃東潔 180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