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婚姻法對夫妻債務的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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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李孟陽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內容: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因秦某與郭某系夫妻關系,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原告劉某要求被告秦某、被告郭某共同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那么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孟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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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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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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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二十四條爭議多,如何規避夫妻債務風險
于海明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婚姻法二十四條爭議多,如何規避夫妻債務風險
內容:婚姻法二十四條的爭議1、觀點一:“二十四條”存在合理性。如個人財產不用償還夫妻共同債務,也會助長假離婚的現象。一些受案法院在女方當事人無法提出反證的情況下,依據“二十四條”的規定,將這些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嚴重損害了夫妻中無辜一方的利益。相關法條鏈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那么婚姻法二十四條爭議多,如何規避夫妻債務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于海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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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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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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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王學瑞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夫妻婚前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對于婚前的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婚姻法》沒有規定,最高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中也僅各涉及到一條。在實踐中,給予處罰的相對較少,主要原因是查實偽造相對困難,一般的做法是對該債務不予認定。那么夫妻婚前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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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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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必須償還丈夫的債務嗎?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劉曉紅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妻子必須償還丈夫的債務嗎?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此,老公在外面欠的債,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往往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老公欠的債,老婆是要還的。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私自籌款經營,收益確未共享,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妻子必須償還丈夫的債務嗎?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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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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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伙開公司產生的債務是如何認定的
王熙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夫妻合伙開公司產生的債務是如何認定的
內容:夫妻的公司債務,因為涉及到無形資產,往往在法律上難以認定。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公司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具體由債務情況而定。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那么夫妻合伙開公司產生的債務是如何認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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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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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是怎樣認定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夫妻債務是怎樣認定
內容: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情形的除外。”但從現實生活來看,夫妻債務并非都是單方舉債,也有共同舉債的情況。那么夫妻債務是怎樣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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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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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應該怎么認定債權人
林艷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應該怎么認定債權人
內容:在該條的規定下,只要不能證明實際債務人與債權人作書面的特別約定,所有的夫妻一方債務應夫妻認定為共同債務。因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涉及夫妻間的內部關系,而夫妻之間的“內部信息”往往難于為作為局外人的債權人所掌握。不能假定條件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有很大缺陷的,這不符合婚姻法第17條第二款關于“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規定的立法精神。那么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應該怎么認定債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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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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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債務如何認定,丈夫借錢妻子要還嗎
張嘉娛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夫妻個人債務如何認定,丈夫借錢妻子要還嗎
內容:夫妻個人債務如何認定夫妻個人債務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債務婚后與共同生活無關的為滿足個人欲望而揮霍享受所負的債務。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約定仍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是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該條雖推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同時還規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之規定。那么夫妻個人債務如何認定,丈夫借錢妻子要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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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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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張蕓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內容:2借債目的為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或夫妻共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我國婚姻法雖未直接規定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之規定可以看做是此制度的體現。因此夫妻以一方名義在“日常家事”范疇內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即夫妻一方超越“日常家事”范圍舉債而第三人善意且有理由相信其是在“日常家事”范圍內行事或認為該債務為夫妻雙方合意則出于保護第三人利益法律規定夫妻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那么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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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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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如何認定
李孟陽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夫妻債務如何認定
內容:夫妻債務如何認定債權人就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夫妻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條第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那么夫妻債務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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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92人收看 -
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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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有效嗎,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注意什么
陳明月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有效嗎,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注意什么
內容: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把握以下三點1必須在婚姻存續期間。3夫妻共同債務雙方負連帶責任。依據婚姻法及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內容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離家出走所需的日常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有效嗎,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注意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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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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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債務如何約定?如何認定夫妻財產?
吳夢云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夫妻的債務如何約定?如何認定夫妻財產?
內容:夫妻的債務如何約定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同樣,夫妻也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的債務如何約定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夫妻的債務如何約定?如何認定夫妻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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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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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最新規定
孔孟廷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最高法院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最新規定
內容:最高法院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最新規定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對夫妻債務的規定如下:1、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防止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僅憑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對夫妻一方主動申請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應當結合案件基礎事實重點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那么最高法院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最新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孔孟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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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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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認定
崔玉君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認定
內容: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認定規則經歷了“婚姻法時代”到“民法典時代”的演變。
崔玉君律師
2023.04.2031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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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認定的法律規定
許瑞林律師
夫妻債務認定的法律規定
內容: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標準:以共同使用為認定基礎,以推定規則為補充的認定標準。所謂共同使用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夫妻共同債務應源于雙方共同生活的需要。所謂推定是指非舉債方無法證明、法院也未能查證債務并非共同債務,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債權人可向夫妻雙方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所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的除外。那么夫妻債務認定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許瑞林律師
2022.02.09416人收看 -
馮清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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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外債不斷,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及正常生活。在元甲律師的幫助下,女方與男方達成調解,孩子、房子、車子歸女方,保障母子的正常生活。男方、女方各自名下債務歸各自償還,減少女方后顧之憂。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72評論 -
夫妻登記結婚前舉辦婚禮所負債務(婚禮籌備金),不同于家庭生活開支,除非雙方有共擔之合意,否則不作為共同債務處理。但購置結婚用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應認定為共同債務元甲婚姻家事 128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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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婚內財產協議 694評論 -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2評論 -
夫妻一方對方擔保,所形成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元甲婚姻家事 228評論 -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姚平 885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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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婚內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離婚時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劉先生與90后的林女士經介紹認識,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們原本幸福美滿的生活背后,一場突如其來的經濟危機悄然降臨。自從孩子出生后,家庭開銷逐漸加大,由于兩人工作收入較低,夫妻倆人覺得網店生意能賺錢,于是在2019年,兩人經過協商入駐了網購平臺經營一家網店。原本希望開網店能夠賺錢彌補家庭開支,但沒想到由于兩人對于經營網店沒有經驗,沒過多久網店生意虧損欠了十萬塊錢。年輕的小夫妻大手大腳花錢習慣了,再加上養育孩子花銷不斷增長,林女士和劉先生開始入不敷出。 掉入網貸的深淵無法自拔 兩人在金錢的壓力下開始了網貸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間,林女士先后從××貸、××優品、××月付、×音、××白條、××花、××易、××借條、××卡、××花唄、××分期、××借等十幾個平臺進行借款,同時林女士還向親人分別借款12萬元、3.1萬元、3萬元等多筆借款。起初,這只是用來應對臨時的金錢周轉難題,但在一次次的還貸壓力之下,他們發現貸款的數額越來越大,利息也越來越高。于是二人開始刷信用卡、借網貸用于償還欠款,加上日常生活開銷較大,只能拆東墻補西墻,債務及利息越積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網絡平臺債務19萬余元及他人欠款18萬余元,劉先生為了給林女士償還平臺債務,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萬元。網貸的債務就像滾雪球一樣,越欠越多,兩個人矛盾越來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圍也開始惡化。 高額債務到底由誰承擔 林女士責怪劉先生在家庭財務上的管理不善,劉先生則覺得林女士過于揮霍浪費。漸漸地,他們之間的溝通變得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爭吵和長時間冷戰。 最終,兩人決定結束這段感情,但在誰承擔家庭債務的問題上爭吵不休,誰也不愿意多承擔債務,因此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情況下,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且要求28萬元債務由林女士自己來承擔。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萬余元債務,實在是無力承擔,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希望元甲律師能夠幫助自己談判,希望劉先生名下的債務由劉先生自己承擔。 調解離婚 債務各自承擔 元甲專案組開始指導林女士收集證據資料,準備應訴。在起初階段,劉先生態度非常堅決,不接受庭前調解。 庭審過程中,元甲律師據理力爭,指出無法證明這個債務屬于林女士的個人債務,而且林女士這邊的債務金額更高,需要分割公積金、養老保險等財產。在元甲律師積極向法院爭取調解下,最終迫使劉先生同意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協議,劉先生的個人債務由劉先生自己來承擔。成功調解離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開心,表示“元甲律師為他們排憂解難,調解結果達到了心理預期,壓在心里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元甲律師真是個精英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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