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借款部分轉賬部分現金的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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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是借款還是不當得利
郭銘芝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怎樣認定是借款還是不當得利
內容:怎樣認定是借款還是不當得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資的行為是屬于民間借貸,而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取得利益,對他人利益造成損失的行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年利率36%,即不得放高利貸。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那么怎樣認定是借款還是不當得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郭銘芝律師
2022.02.0667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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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轉賬給妻子可認定共同債務嗎?
李孟陽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債務人轉賬給妻子可認定共同債務嗎?
內容:夫妻一方是以其個人名義向債權人借款,但該筆借款經由夫妻另一方銀行賬戶的,可認定該夫妻另一方對借款為明知并實際參與,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那么債務人轉賬給妻子可認定共同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孟陽律師
2022.02.09758人收看 -
李維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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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于賭博怎么認定
翁玉素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借款用于賭博怎么認定
內容: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其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在本次借款行為中,你借款時隱瞞了了事實,只是向出借人說借款用途是做生意需資金周轉,出借人并不知道你是借款賭博,不屬于違法借貸行為,故你們借貸關系屬合法的。借款用于賭博一般情況下可以收集:1、上下線之間言詞證據;2、電腦硬盤的數據;3、通話記錄及短信記錄;4、銀行轉賬明細。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那么借款用于賭博怎么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翁玉素律師
2021.12.23283人收看 -
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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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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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使用微信轉賬可以認定借貸關系嗎
于海明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生活中使用微信轉賬可以認定借貸關系嗎
內容:生活當中無論是通過微信支付方式借款還是其他形式,怎樣才能確定為借貸關系呢?通過郵寄方式拿到原件,可避免因為不能充分證明微信借條的真實性而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損。那么生活中使用微信轉賬可以認定借貸關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于海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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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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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借款行為怎樣進行性質認定
孔孟廷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對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借款行為怎樣進行性質認定
內容: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李某部分犯罪事實系索賄,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在案的證據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李某所獲取的錢款性質為賄賂款,其事后退款亦是為掩蓋犯罪的行為,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那么對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借款行為怎樣進行性質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孔孟廷律師
2022.02.0743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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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間借款沒有借條只有轉賬記錄怎樣辦
劉曉紅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情侶間借款沒有借條只有轉賬記錄怎樣辦
內容:借錢沒有借條只有轉賬記錄可以收集除了借條之外的其他證明債務關系存在的證據,在證據充足的情形下可以直接要求對方還款,不還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律分析:只有轉賬記錄沒有借條可以起訴要求對方還款,但是只有一個記錄是很難取得勝訴,需要其他佐證才能有把握取得勝訴,如果雙方之間不僅有轉賬記錄,還包括雙方的轉款交流記錄,則可以從聊天記錄中闡明貸款關系的存在,沒有借條只有轉賬記錄怎么辦法律分析:可以起訴,可以通過你的主張以及銀行轉款記錄來認定是借款關系,當然如果能提供借條更好。
劉曉紅律師
2024.01.23363人收看 -
陳明月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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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款合同沒有借條可以嗎
王熙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有借款合同沒有借條可以嗎
內容:有借款合同沒有借條可以嗎1、借條其實就是簡單的借款合同,如已經有了借款協議,可不再寫借條。依據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除了金額較小的借款,可以在做出合理解釋的基礎上主張現金交付外,大額的一般要求有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據證明錢款已如實交付。這主要是因為民間借貸案件中虛假訴訟比例過高,法院加強了對錢款如實交付的審查和認定。那么有借款合同沒有借條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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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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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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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借款沒有轉賬記錄案例(現金借款沒有轉賬記錄怎么辦)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現金借款沒有轉賬記錄案例(現金借款沒有轉賬記錄怎么辦)
內容:法律分析:只有欠條沒有轉賬記錄可以起訴,根據相關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30萬借條沒有轉賬憑證如果人們缺乏大量的實質性證據,可自己又是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供個人社交平臺的交易記錄,以及與對方的聊天記錄,現金借款沒有借條沒有轉賬記錄怎么辦現金借款沒有借條收集證據 沒有借條的,對于欠款追討有很多途徑,比如與對方進行協商,要求支付并錄音。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2024.01.17863人收看 -
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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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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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會出現哪些問題?
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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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會出現哪些問題?
內容: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屬于實踐性法律關系,故原則上債權人應當對借貸合同的訂立和借款支付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往往因為某些原因也會產生借貸糾紛,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會出現哪些問題?出借人去世后,其繼承人有權向借款人主張債權。為從本金中預先扣除部分放貸收益而讓借款人出具的現金收條,法院不予認可。可依據借款人對巨額借款出具的收條綜合認定出借義務已經履行。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根據當事人合同約定以到期口逾期的本息合計作為計息基數。那么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會出現哪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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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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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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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屆滿后,返還部分借款是否為訴訟時效的中斷?
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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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屆滿后,返還部分借款是否為訴訟時效的中斷?
內容:訴訟時效屆滿后返還部分借款不屬于訴訟時效的中斷,過訴訟時效期間,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當事人自愿履行的。權利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不得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確有正當理由的,則依法認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予以延長,以便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并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那么訴訟時效屆滿后,返還部分借款是否為訴訟時效的中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嘉娛律師
2022.02.09824人收看 -
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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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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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張蕓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夫妻一方借款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內容:涉案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經法庭調查核實,借條雖由張某一人出具,但借款400000元系由劉某直接轉至張某妻子王某賬戶,張某在庭審中自述借款是用于家庭經營生意需要,且劉某與王某之間有多次銀行轉賬往來,應認定該筆借款系基于張某和王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郯城縣人民法院將涉案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判令張某、王某對該筆債務共同承擔償還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出具欠條借款張某、王某系夫妻關系,當天,劉某向張某妻子王某的賬戶轉賬400000元。
張蕓律師
2023.07.21757人收看 -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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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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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現金部分如何認定為婚前財產
李楠楠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民法典中現金部分如何認定為婚前財產
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那么民法典中現金部分如何認定為婚前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楠楠律師
2022.02.11535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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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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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臺轉賬如何認定借貸關系
馮清琴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社交平臺轉賬如何認定借貸關系
內容:“社交平臺借條”不易被法院采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出借人無法證明向其借款的聊天對象就是欠款人。要求欠款方社交平臺綁定手機號,而不僅僅只是通過社交平臺昵稱溝通交流,會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社交平臺借條”主體認定難的問題。通過郵寄方式拿到原件,可避免因為不能充分證明“社交平臺借條”的真實性而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損。那么社交平臺轉賬如何認定借貸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馮清琴律師
2022.02.07181人收看 -
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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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借款當日付息應怎樣認定借款本金
吳夢云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約定借款當日付息應怎樣認定借款本金
內容:三個月后,周某未歸還借款本金,李某提起訴訟,要求周某歸還借款本金500萬元及逾期還款的利息。周某對此進行抗辯,其認為收到借款當日即支付了三個月的利息45萬元,其實際借款為455萬元,因此,應按實際借款數償還并以實際借款數為基數來計算利息。筆者認為,李某按合同約定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借款500萬元轉入給周某的個人賬戶后,此時李某已經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交付借款本金500萬元的義務。那么約定借款當日付息應怎樣認定借款本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吳夢云律師
2022.02.0748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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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欠款尚未到期能起訴借款人嗎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孔孟廷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部分欠款尚未到期能起訴借款人嗎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內容:部分欠款尚未到期能起訴借款人嗎2006年9月,我借給劉某10萬元錢,劉某寫給我一張欠條,約定在2006年10月、12月和2007年2月分三次還清其所欠借款,如果不能按期還錢,則按每天1%的比例計算違約金,劉某的父親在欠條上簽了“保證人劉××”字樣。這一違約行為還表明,他將不會履行約定的第三期還款義務,因此,你有權根據《合同法》第94條和第108條起訴劉某,要求其提前還款,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應該認定劉某的父親是該筆借款的保證人。那么部分欠款尚未到期能起訴借款人嗎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孔孟廷律師
2021.12.08859人收看 -
楊一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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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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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婚內財產協議 498評論 -
【天用案例】官司贏了,被執行人仍不還錢,怎么辦?丁女士與王某是多年的朋友關系,進入四十不惑年齡的王某,近年間卻不務正業,養成了游手好閑、沉迷賭博的惡習。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語下,丁女士頭腦一熱,以自身征信為王某辦理了貸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導丁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現金存款等多種方式將貸款轉入王某指定的賬戶。 上述操作一氣呵成,等丁女士冷靜下來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騙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時進行補救措施,她強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條,確認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額730000元,逾期月息為 1.2%,且承諾完全由王某承擔所有貸款費用并按銀行分期要求償還貸款。 雖然手里握著欠條,丁女士仍然沒有能夠高枕無憂!借款到期后,王某隨即開始拖延還款,丁女士多次催討,王某未全額還款,僅償還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諾給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貸款報酬費也未支付。 因王某嚴重違約的不誠信行為,丁女士面臨著巨額還貸壓力,經濟上與心理上均遭受重創。丁女士為了盡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詢委托。 天用律師指導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證據并積極準備訴訟資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師的全力爭取下,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王某分期進行償還丁女士 67萬元、貸款委托費 3 萬元、律師費 11萬元、保全擔保費 1000 元。 官司贏了,本以為王某會乖乖還款,萬萬沒想到雙方達成調解書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還款責任,還以種種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審理,天用律師催促法院做了幾次與被執行人王某的談話,讓法官親自見證被執行的言而無信與蔑視法律的威嚴,為后來的拘留埋下了伏筆! 在一次約定好的談話中,被執行人又出爾反爾,這下徹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師趁勢申請拘留被執行人,得到批準!最終被執行人被拘留15天。 后來經過天用律師和解談判,被執行人現行每月還款5000元,丁女士對天用律師的盡職盡責非常感動,對此結果也很滿意,給天用律所送來了錦旗!
欠錢不還怎么辦最有效的方法 552評論 -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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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姚平 452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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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丈夫婚內給網戀女友轉賬200萬,是借款還是贈與?妻子有權要回嗎? 2008年,汪女士與薛先生在相愛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十幾年的婚姻生活磨滅了曾經濃烈的愛,他們的感情也逐漸變得疏遠起來。近幾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漸迷戀網絡游戲。2021年,薛先生在機緣巧合之下在網上認識了一位開朗活潑、溫柔體貼、年輕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為化名)。兩人志趣相投、相談甚歡,有一種一見如故的感覺,后二人迅速發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薛先生陸續給丹丹轉賬合計100萬元。在交往了2個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沒有拒絕,且表示自愿與薛先生繼續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項。因為之前薛先生已經向丹丹轉賬100萬元,眼下手里沒有款項,丹丹就介紹貸款公司給薛先生,薛先生貸出款項再次轉給丹丹使用。對丹丹持續索要款項的行為,薛先生感覺就像跌入了無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絕了丹丹的無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挾,薛先生擔心東窗事發,無奈又再次轉款,轉款同時并附言讓丹丹還款。面對丹丹的不斷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計向其轉賬合計200萬元。 無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額的貸款讓薛先生無力承擔、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對自己不斷懷疑與追問。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動向汪女士坦白出軌及轉款的事情。汪女士聽到后如同晴天霹靂,情緒反應很大,一頓情緒發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靜下來,面對丈夫的懺悔與道歉,她選擇了寬容與原諒。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轉給第三者的200萬元款項要回來!汪女士多次與丹丹聯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條并盡快還款。丹丹不但沒有對汪女士的身份忌憚和不安,反而非常囂張,表示“是薛先生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了自己,對200萬元的借款數額不認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花銷”,拒絕還款。 財產保全 • 要回200萬 面對丹丹無理辯三分的態度,汪女士決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維權,但就轉款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有爭議。根據案情核實,元甲律師通過證據資料核實確認薛先生與丹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轉款屬于贈與,且違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師積極推進案件,對此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凍結,后案件很快開庭。庭審中,丹丹辨稱薛先生1萬元以上轉賬是借款,1萬元以下款項在戀愛期間已花完,不同意償還。元甲律師對此觀點進行有力駁回,并闡述我方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案件歷經4次開庭,期間,元甲律師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懈努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款項屬于贈與的主張,判決丹丹向汪女士還款200萬元,汪女士全部訴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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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師 764評論 -
如何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 在實踐中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間借貸關系的構成要件。 一是借貸合意,即款項交付的原因必須是雙方認可的借貸行為,這也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雙方存在認識偏差或一方對借貸合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二是款項交付,即雙方應實際交付了合意中確定的金額,這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如借款未實際交付或實際交付數額與借款憑證載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交付情況認定法律關系成立與否、利息如何計算。 司法實踐中,對借款是否實際交付及交付數額的審查,已經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對借貸合意的審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且沒有統一標準,導致部分案件中“經手人”“介紹人”對非基于借貸合意的款項交付承擔償還責任。 因此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 法院會綜合審查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從而判斷雙方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宋官騏|元甲律所 168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