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過雙方協商或委托評估,確定離婚時房產價值后,應當以總價減去尚未償還的貸款本金作為可以分割的價值,由獲得房產一方支付另一方該價值的一半作為分割款,只是需要確定離婚時和分割時兩個房產價值以及離婚時可以分割的價值比例,將離婚時的房產價值減去尚未償還的房貸本金,差值除以離婚時房產價值即是雙方可以分割的部分所占房產總價值的比例,該比例乘以當前價值即是具體分割時可以分割的房產價值,由繼續償還房貸一般也是取得房產一方支付另一方一半的補償即可,因為獲得房產一方支付對方的是扣除未還貸款本金的房屋價值的一半,未取得房產一方并未享受到剩余未還貸款本息之利益,且該部分利息與本金緊密相關,故未取得房產一方不必負擔離婚后需償還的房貸本息,在房產進行分割的情況下,應當對債務分擔作出實體處理,否則不利于糾紛的實質解決,較為妥當的方式就是將未還的貸款本金在房產價值中扣除,剩余價值進行分割,其次,離婚時尚未償還的房產貸款本息為夫妻共同債務,當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依照法律規定應判決準許離婚,離婚時,夫妻共有的房產尚欠銀行貸款未還清,該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