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居關系畢竟區別于婚姻關系,同居中的共有財產也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財產,明確為個人單方繼承、贈與的財產或是個人所得、管理的工資收入或一方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輔助性勞動和提供生活幫助的情形下等均屬于個人財產,不在此分割范圍內,無效婚姻與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效力,在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前的共同生活期間,積累的財產分割或育有子女撫養問題屬于同居關系糾紛,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同居關系當事人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在同居生活期間所得的收入或購置的房屋,是基于雙方共同法律行為所得,當事人要求分割的,應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