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是代位繼承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中規定的血親是既包括自然血親,同時也包括擬制血親,即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和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所生子女,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均可作為代位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中,對此問題有更加明確的司法解釋:“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所以在處理代位繼承糾紛時一定要明確和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被代位人須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這是我國代位繼承的前提條件,也是我國代位繼承制度的鮮明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