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贍養義務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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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此條件下,孫子女、外孫子女成為贍養義務人。對極少數遺棄、虐待老人嚴重,構成遺棄罪、虐待罪的依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那么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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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我國,子女及晚輩對父母及長輩的贍養是一種法定的義務,相關法律均有一定的體現。《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及義務中的第四十九條規定中國公民的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由此,可以發現,在中國成年的子女對年老的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如果在贍養期間,故意對老人進行肉體催殘和精神上的折磨,根據《刑法》第260條規定,將會被判處兩年以下的刑期。那么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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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現行法律對非婚生子女權利保護的規定,在保護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權益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也只有第二十五條中有兩款規定,第一款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而在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條的第二款中只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應當負擔的子女的費用只有生活費和教育費而沒有對醫療費等費用加以規定,雖然在我國的婚姻法規定對于無效婚姻期間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不受父母無效婚姻的影響,確認和解除無效婚姻后,有關子女的歸屬及撫養費的負擔等問題均要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處理。那么我國現行法律對非婚生子女權利保護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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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那么我國對離婚后的探視權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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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法律關于撫養義務是怎樣規定的婚姻雙方當事人離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擔同居義務,這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雙方輪流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這就是撫養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那么我國法律關于撫養義務是怎樣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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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現行法律對擔保無效民事責任的規定有哪些呢目前理論上較為一致的觀點認為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屬締約過失責任。但擔保合同的無效在實踐中不僅僅因一方違背誠信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往往是雙方的混合過錯所產生的無效,而且擔保合同從屬于其所擔保的主合同,故其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規則與賠償范圍有其特殊性。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那么我國現行法律對擔保無效民事責任的規定有哪些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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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第十九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第二十條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該條是遺棄罪的具體規定。其實在多部法律中都有關于贍養義務的規定,其中《憲法》里面就明確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那么我國法律中關于贍養有哪些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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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非婚生子與婚生子的法律地位,享有的法律權利一樣,因此,即使是未婚先孕生下的孩子,男方也應當承擔撫養義務,沒結婚父親能要孩子的撫養權嗎1、法律分析: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父母均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權可以變更,即使沒結婚在以下情況下父親也能要孩子的撫養權,5、根據法律,未婚先孕的情況下,如果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協議,那么母親默認擁有孩子的撫養權,未婚先孕生下的孩子,男方需要對其承擔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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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涉及競業禁止的相關法律有:1.《公司法》第61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2.《刑法》第165條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將其認定為“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3.《勞動法》第22條規定了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有關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事項。那么我國關于競業禁止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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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私生子女在法律上被稱為非婚生子女,是指合法婚姻之外生育的子女。當生父或生母拒絕承認親子關系時,可以通過親子鑒定的方法確認其生父母。親子鑒定是運用高科技手段,通過對比遺傳基因來確認血緣關系的一種手段,準確率很高,已為我國法律所承認,并為司法實踐所廣泛應用。首先要爭取及早用戶口登記、公證等手段確認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再次,要注意在子女生父健在時盡早進行親子鑒定,因為親子鑒定必須有父母子(女)三方同時參加時才能進行。那么法律對非婚生子女權利義務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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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雖然,現在我國沒有制定專門的贍養法,但關于贍養的規定也是有的,散見于一些相關法律中。下面,律圖小編就帶領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我國關于贍養法律規定都有哪些。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第二十條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該條是遺棄罪的具體規定。可以說贍養也是屬于法定的義務,但要是子女尚未成年,或者雖然成年了但喪失勞動能力的話,這種情況下其實也是可以不用贍養的。那么我國關于贍養法律規定都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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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自愿原則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自愿決定和調整相互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愿約定。自愿原則意味著合同當事人即市場主體自主自愿地進行交易活動,讓合同當事人根據自己的知識、認識和判斷,以及直接所處的相關環境去自主選擇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合同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就自己的交易自治,涉及的范圍小、關系簡單,所需信息小、反應快。在合同法的起草過程中,有的同志建議規定合同自由原則。違反強制性規范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意無效。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國家的強制力保障。那么我國法律對自愿原則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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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因管理無法律上的義務是指什么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一語,明確了構成無因管理的一個重要客觀要件,就是管理人無法律上的義務。管理人對于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如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監護人對于被監護人,雖然對其財產和人身進行了管理義務,還有消防隊員的救火行為,但這些義務是法定的義務,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不能成立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1、須為他人管理事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那么無因管理無法律上的義務是指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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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那么我國法律關于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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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后合同義務法律條款具體有哪些后合同義務,我國《合同法》第92條明確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說明后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無論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約定,這種義務都適用于當事人,并且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排除或規避后合同義務。我國《合同法》第412條也規定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委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那么后合同義務的具體法律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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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生效? 舉個栗子:大牛將股權賣給富貴,簽約后未在30天內辦理變更登記,之后大牛覺得賣虧了,遂反悔并主張合同未生效。 關于合同生效與報批義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該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市場主體變更登記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條規定是指決議和決定,并非協議。 (2008)開民初字第134號判決書的觀點:未經登記并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無效,因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是市場部門為了便于管理,為滿足公開查詢目的所進行的股東信息登記。真正決定股東身份的并非登記行為,而是股東名冊、股東出資證明以及股東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等實質行為。所以大牛的主張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相關風險呢? 如果是賣方: 1.盡量約定先收錢,再辦理變更登記; 2.約定自己只有配合義務; 3.不接受未及時配合辦理登記過重的違約責任; 4.移交后及時辦理登記; 5.約定買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買方: 1.盡量約定先登記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較大尾款); 2.就賣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約定較重違約責任; 3.約定公司本身為登記的義務人且承擔違約責任且與賣方承擔連帶責任(買方原因除外)。
涉及到繼承分割財產錢的問題啊,估計啊兄弟姐妹們十有八九都會吵架,其實啊,大家吵架的原因呢,很簡單,總希望自己呢能夠多分點,最起碼呢也希望能夠平均分配,但平均分配這個想法呢,絕對是錯誤的,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老人的子女們都有權利分割遺產,但這并不意味著一定要平均分配,很多人呀,都有這個誤區,以為呀,每個人都能分到一樣多的遺產,實際上呀,遺產分配啊,原則上是公平,而不是絕對的公平。根據啊民法典的規定,子女呢,在分配遺產時,要考慮到他們對老人的贍養情況,如果某個子女呢,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或者是一直和老人生活在一起,他們可能會分到更多的遺產,而如果呢,有贍養能力。
卻未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分遺產的時候呢,就比較少,或者呢,根本就分不到遺產。法律規定是明確的,但需要你有證據來支持,所以呢,在處理遺產糾紛的時候,證明自己啊,對老人的贍養貢獻是非常重要的,這需要專業的律師來幫你梳理相關的證據材料,這些證據呢,可能決定了你能分到多少遺產。雖然孝順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每個子女啊都有責任去履行,如果你的付出沒有得到應有的回報,甚至呀在遺產分配上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這無疑會讓人感到心寒。請記住,只要你堅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且采取正確的方式,法律始終會站到正義的一邊。如果你有類似的問題,歡迎私信我們,我們一起來幫你。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兒子欠錢不還可以要求父母償還嗎: 自古以來無論是“父債子償”還是“子償父債”都被道德約束為一種天經地義的行為,也深受社會廣泛認可。但隨著現代社會法制的不斷完善,是否要“子償父債”,還要根據債務糾紛的具體情況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錢是子女與債券人之間的行為,無法對父母產生約束。 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約束力僅限于合同雙方,是誰的債務就該誰還,父母并無義務償還。 ●子女離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時給父母留下一筆遺產被父母繼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繼承財產價值范圍之內,對“兒子”的債務具有相應償還責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債,在沒有擔保人的情況下,債權人只能要求其個人償還,父母不具有連帶責任。 但現實中,一些債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對于子女的疼愛,對方欠錢不還就去找對方父母要錢,甚至使用極端手段,其實這種做法往往無法獲得法律支持,有些極端的討債還會給家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