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怎樣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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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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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若要約是向數個特定人作出,則數個特定人均可成為承諾人。要求承諾必須清楚明確,不能含糊。但是當要約規定承諾必須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則承諾無效時,承諾方式便成為承諾生效的特殊要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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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第四百八十二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可以采取口頭,書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諾。但是當要約規定承諾必須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則承諾無效時,承諾方式便成為承諾生效的特殊要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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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成立后,能否產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要視合同是否具備生效要件。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那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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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三人承諾履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我國法律僅對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及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合同進行了規定。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經生效即產生如下法律后果一是債務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向債權人履行二是不但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權利第三人亦直接取得請求債務人履行的權利。該第三人可向債權人提出原債務人可提出的抗辯。那么第三人承諾履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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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石老太稱,她一忍再忍,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現要求離婚,并分割8間房屋。被告劉老漢則辯稱,他承諾給石老太的8間房屋不是自己的財產,而是所有家庭成員共同出資所建,所以應該是共同財產,而且該房屋是他與前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建,前妻已經去世,應當依法由子女和自己繼承各自份額。當時他承諾將房屋贈與石老太是希望相互扶持到老,考慮到百年后石老太居無定所,所以石老太取得房屋的條件是在劉老漢百年之后,而現在僅結婚3年,所以承諾未生效。目前,通州法院已經受理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那么8旬老人再婚贈房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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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四百八十四條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第四百九十二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即只有受要約人做出的承諾才有效;2、承諾人作出的承諾為同意要約;3、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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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婚姻關系具有人身性質,所以承諾書中承諾放棄子女撫養權的承諾并不必然生效,但是承諾書中關于過錯方所犯過錯的記載以及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法院會作為審理離婚案件時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因為婚姻關系具有人身性質,所以承諾書中承諾放棄子女撫養權的承諾并不必然生效,但是承諾書中關于過錯方所犯過錯的記載以及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法院會作為審理離婚案件時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但還應當滿足如下條件:保證書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婚姻關系合法有效、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自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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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第四百八十二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要求承諾必須清楚明確,不能含糊。可以采取口頭,書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諾。但是當要約規定承諾必須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則承諾無效時,承諾方式便成為承諾生效的特殊要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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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2、訂約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應當具備要約和承諾二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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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典生效后,原合同法隨之失效,但當事人仍需要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而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有效的,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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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未予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辦理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就應當認定該合同已生效。由于合同訂立方式的不同,合同成立的時間也有不同:1、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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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承諾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緘默或者不行為不視為承諾。承諾的方式是否應作為有效承諾的一種要件主要取決于要約的內容是否對承諾作出了明確規定。如果要約中明確規定承諾必須以一定方式作出、否則承諾無效根據要約的拘束力和意思自治原則此規定為有效那么承諾人作出承諾時必須符合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方式在此情況下承諾的方式成為承諾生效的特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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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那么承諾生效時間總是等于合同生效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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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若該承諾書違反法律規定、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承諾書無效,當事人無任何責任。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那么離婚承諾書在法律上生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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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法院都判了,但是呢我這錢現在還是要不回來,打電話他也不接五六十萬呀,我們一家老小也得吃飯呀,你說這事兒怎么辦?這個判決是什么時間下的,上周,沒有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實這個事情很好解決啊,咱們已經拿到了這個法院生效的這個判決書了,拿到判決書之后的話,第一時間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么法院會一鍵查詢他名下的所有的這個錢款,包括像銀行的存款啊,微信的記錄,然后支付寶上們的記錄啊,包括他的花唄啊,這些的話都會進行查,進行執行就可以了。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