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適用緩刑不當怎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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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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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綜上,現實情況中,經常需要外出打工,會非常不便,這時,就要在法院判決時候,確定好執行地(尤其要關注戶籍地和工作地),盡量講材料交齊,防止后續麻煩,現實中有很多回戶籍執行,導致不能在原地方工作的,此情況也適用于談對象,外出目的地司法所等司法行政機關協助管理,執行地司法所會打電話、微信實時視頻等掌握外出動態,需按時返回、銷假,參考請假、外出規定,這種申請成功率較高,會要求學校或者當地司法所等司法行政機關協助管理,目前經常跨市、區的,可以簡化審批手續,申請類似于通行證的文件,經常外出打工的會比較關注,那么,成功率大不大,請關注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新聞,只要有批準的,一般會發布相關新聞,可以自行預估下成功率,如需要外出,必須請假,請假需要正當理由,如探親、看病等,打工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的,除非變更執行地,但手續多、材料多、難度大,3、我在A縣執行緩刑,但是經常外出打工,可以嗎。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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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處理: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緩刑期間再犯罪如何處理1、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怎么處理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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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欠款逾期暫時無力償還會坐牢嗎1、法律分析:債務人確實沒有能力償還巨額債務,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坐牢的,法律分析:緩刑期間因債務糾紛拘留一般不會收監,但是,行為人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部門對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才會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但如果債務人有償還能力,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如果有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書行為,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需要坐牢,被執行人無力償還債務會坐牢嗎1、沒能力還錢,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還有可能因為溝通不好,被以拒不執行生效的判決罪而入獄坐牢。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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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就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義務與受損人請求返還不當利益的權利。那么判決不當得利之后多久還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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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百六十一條審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對于不當得利的法律后果,需要區分得利人主觀心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條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那么不當得利一般多久出判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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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罰金與緩刑無關,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是指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根據《刑法》第53條的規定,罰金的繳納分為五種情況:1. 限期一次繳納,主要適用于罰金數額不多或者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并不困難的情況,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罰金。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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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緩刑期間,如果不存在仍有其他未被發現的罪行或判決宣告前沒有其他罪行未被判決,且在緩刑期間也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對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判決宣告中的禁止令的,在考驗期滿后,原刑罰不再執行并公開宣告,但是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緩刑全稱為刑法的暫緩執行,是一種指對已經觸犯刑律構成犯罪、依法宣判定罪應收到刑罰的行為人,暫不執行判處,由相關機構在一定期限內監察罪犯,并根據考察罪犯在期限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也就是說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的人不能緩刑,那種&ldquo,由此看來,緩刑就是暫時不用坐牢,甚至表現好的話可以免除坐牢的一種監管觀察的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9條規定,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罪犯居住社區,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機構負責執行,5、宣告緩刑后對罪犯所居住的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也就是說對緩刑活動區域內生活的人不具有威脅性的,但是,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后,沒有通過考察機關考核的,也就是說仍存在收監服刑必要的,則繼續執行原刑罰。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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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什么是不當得利判決中的自由裁量權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自由裁量權是指在疑難案件中,當法律空白、沖突時,法官依據案情和公平正義的要求,獨立判斷、權衡并作出合理決定的權力。那么什么是不當得利判決中的自由裁量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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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刑事案件適用緩刑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輕傷二級能否判緩刑,但法院在具體判決時也會參考該規定,對犯罪分子的罪責進行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的規定,對于財產犯罪和一些輕微傷害犯罪,法院可以考慮判緩刑,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判決還需根據法院的實際裁量權和相關法律規定來決定,對于輕傷二級的案件,判緩刑的可能性要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包括被告人的個人素質、犯罪動機、社會影響等等,總的來說,輕傷二級案件是否能判緩刑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對于輕傷一級的判決,司法實踐中常常會考慮判緩刑的可能性,那么輕傷二級能否判緩刑呢。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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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2條規定了緩刑的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節較輕、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并且對其居住社區不構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宣告緩刑,答案是有的,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1)犯罪情節較輕,綜上可見,故意傷害罪如果被依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在律師的辯護下有可能獲得緩刑的判決。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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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當得利案子判決生效后多久可以強制執行不當得利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不履行判決書的,權利人可以在2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什么時候會執行,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第二百四十條執行通知與強制執行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不當得利返還排除情形1、履行道德義務而給付。那么不當得利案子判決生效后多久可以強制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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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上訴權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百三十六條執行開始方式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于此情形下,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那么民法典中不當得利判決后多長時間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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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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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月2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判決包括調解書、支付令。
判決離婚時依據什么?雙方感情已破裂,實踐中有哪些:1.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6.因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 滿一年的,一方再次起訴提起離婚訴訟的。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