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部分無效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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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款合同無效要承擔哪些后果1、借款人返還借款針對無效借貸合同而言,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尚未履行,則不得履行。票據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公民之間借款的期限由當事人自行約定。那么簽訂無效借貸合同要承擔什么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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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同時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符合這些條件的當事人簽訂的擔保合同是無效擔保合同。這時,保證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即對貸款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那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還有法律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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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締約過錯責任在主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擔保合同也可能因自身的原因而無效。此時擔保人如在簽訂擔保合同時無過錯,就不應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如有過錯,則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這時保證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即對貸款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那么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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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合同是存在于債權債務關系中的一種合同。當債務人不履行償債義務時,保證人承擔相應的償債責任,保證債權的實現,受法律保護,對此擔保合同成立的方式以及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又怎樣的呢?擔保人在擔保合同無效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還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擔保合同成立的方式以及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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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效合同是指合同已經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的不發生法律效力。這類合同的無效原因包括兩個構成要件,一是,一方當事人采用了欺詐、脅迫手段;二是,合同有損國家利益,兩者缺一不可。本類無效合同,包括主觀和客觀兩種因素。客觀因素表現為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締約目的和內容上是非法的。但有時形式違法不導致合同無效。那么無效合同訴訟時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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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擔保合同無效分兩種情況:主合同有效但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在擔保合同無效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還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在主債權債務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債務人、擔保人或者債權人對擔保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也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那么擔保合同無效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擔保人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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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無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無效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泫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的處理1、因該合同取行的財產應當返還2、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作價賠償。那么合同無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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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①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②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擔保合同無效時,只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那么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及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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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被確認為無效的合同。因為民間借貸合同主要以金錢為標的,故返還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之情形。過錯,有單方過錯和雙方過錯,無效借款合同的損害賠償,也適用過錯相抵原則。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將給當事人帶來損失,這里的損失,一般指貸款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息損失,如果有其他損失,還應當承擔賠償其他損失的責任。那么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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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現實中,經常發生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當事人必須對合同無效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恢復到前的狀態,那么民間借貸的擔保合同無效后法律責任的規定有哪些?第一百七十二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那么民間借貸的擔保合同無效后法律責任的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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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無效擔保合同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范圍的確定取決于債權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和債權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那么民法典擔保合同無效有什么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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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法》規定了在對擔保合同的效力經過確認后,確定是無效合同的,在各方當事人存在有過錯的情況下,需要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的效力關于合同的效力問題,主要是看是否滿足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當事人有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內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不符合本條件的當事人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那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還有法律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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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那么擔保合同無效后的賠償責任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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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的,自始即不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但作為一種法律事實,又能夠一定法律后果的產生。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那么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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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1.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這些法律的規定,確認了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是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性質屬締約過失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過錯為原則而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那么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是什么?需要承擔哪些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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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勝訴!287萬工程款火速到賬!】 河南國某公司vs安徽金某公司,法院一錘定音: ‘支持287萬+利息!遠超委托人預期!’ 合同無效又如何?專業團隊硬核操作, 法律照樣讓拖欠的工程款“吐”出來! 工程款被卡?別慌! 我們是你的“法律挖掘機”,專治各種賴賬!
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生效? 舉個栗子:大牛將股權賣給富貴,簽約后未在30天內辦理變更登記,之后大牛覺得賣虧了,遂反悔并主張合同未生效。 關于合同生效與報批義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該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市場主體變更登記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條規定是指決議和決定,并非協議。 (2008)開民初字第134號判決書的觀點:未經登記并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無效,因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是市場部門為了便于管理,為滿足公開查詢目的所進行的股東信息登記。真正決定股東身份的并非登記行為,而是股東名冊、股東出資證明以及股東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等實質行為。所以大牛的主張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相關風險呢? 如果是賣方: 1.盡量約定先收錢,再辦理變更登記; 2.約定自己只有配合義務; 3.不接受未及時配合辦理登記過重的違約責任; 4.移交后及時辦理登記; 5.約定買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買方: 1.盡量約定先登記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較大尾款); 2.就賣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約定較重違約責任; 3.約定公司本身為登記的義務人且承擔違約責任且與賣方承擔連帶責任(買方原因除外)。
【終審勝訴!418萬工程款全額回款】 ?? 建設工程分包糾紛 二審終審告捷!法院認定: ? 合同無效但工程已投入使用,天用律師助力委托人獲折價補償418萬+利息! ?? 對方上訴被駁回,專業團隊全程護航,證據鏈完整無懈可擊! ?? 天用律所建議:簽約必審條款,執行全程留痕,風險早干預! ?? 專案組承諾:結案不散場,終身法律守護,為您和家人保駕護航! ?? 選擇天用,就是選擇勝訴的力量!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