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成立及生效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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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那么妻子擅自變更借款合同利率是否成立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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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就形式來說,依據我國《合同法》第197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2、就內容來說,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于雙方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合法性。這一問題在借款合同的訂立實際中往往又是復雜的。3、就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來講,依據我國《合同法》第201條和第210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約定的,就自約定的時間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則是自貸款人實際提供借款的時間起生效。所以,除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之外,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即在貸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事項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時生效,而不是貸款人將貨幣實際交付給借款人時生效。那么金融借款合同生效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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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主要調整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關系,同時也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作出了規定。合同是在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僅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合同不能成立,必須要有實際的交付行為,即合同是在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這樣規定的目的是考慮到金融機構為主體的借款合同一般標的數額較大,訂立合同的手續復雜、嚴格,需要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還應當考慮到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以免給貸款人增加過重的責任。那么什么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該合同何時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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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權利憑證沒有交給質權人之前,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出質人在權利憑證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權利憑證的,則質押合同不能生效。在股票質押中,由于股份悉數托管于證券登記公司,故以雙方辦理出質登記,且登記機關出具書面證明為質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視為轉移占有質物;未辦理出質登記,質押雙方訂立的質押合同只是成立而非生效。那么個人質押借款合同生效時間以及借款合同的特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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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款合同的律效力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借款合同有效的條件,另一個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那么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生效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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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合同一經簽訂既告成立,這一點是共同的。保證合同一經簽訂即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合同法》,借款合同的利息支付時間按照以下原則辦理:1、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那么公司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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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那么一般借款合同生效時間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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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款合同是需要雙方當事人簽字的,合同生效以后,才對雙方當事人有拘束力。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借款合同有效的條件,另一個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那么借款合同生效時間以及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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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有哪些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成立合同的當事人就合同的條款協商一致。合同成立以后,便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由于訂立合同的方式不同,法律規定有所不同,合同成立的時間也有區別。以對話方式要約,受約人立即承諾的,合同即為成立。那么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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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約定超出銀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那么銀行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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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借款時,由擔保人先行向出借人墊付借款人欠款,并獲得出借人追索權利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與合同當事人之間協商達成的,在被保證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的協議。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債務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那么p2p借款合同生效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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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那么借款合同未生效前是否可以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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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生效是指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定的法律約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因而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合同生效是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實現預期目標必然要追求的結果。關于借款合同什么時候生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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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抵押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那么不動產借款擔保合同什么時候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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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款合同何時生效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與出借人簽訂借款合同后,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時候生效,不提供借款的,合同就不具有約束力。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第二百零九條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那么借款合同何時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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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些股權糾紛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權糾紛案 案情:美康生物與全資子公司原股東姚丹華因股權轉讓糾紛,歷經多次審理,最終在2025年3月4日由寧波中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姚丹華上訴。姚丹華需承擔14萬元案件受理費。 裁判要點:股權轉讓糾紛中,若受讓方未按協議履行義務,轉讓方有權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后,執行情況可能影響公司利潤。 2. 出資瑕疵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出資瑕疵的股東轉讓股權,若受讓方明知或應知瑕疵,仍需承擔出資瑕疵責任。股權轉讓的本質是股東資格的轉移,而非單純出資義務的轉移。 3.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需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2016年后,負面清單以外的股權轉讓適用備案制,備案不再構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權糾紛的常見類型 1. 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爭議 包括代簽行為、隱瞞債務、侵犯優先購買權等問題。例如,轉讓方隱瞞目標公司債務,受讓方可主張撤銷合同。 2. 股權轉讓款支付糾紛 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轉讓款,轉讓方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支付違約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讓方未支付第二筆轉讓款,被裁決支付840萬元及50%違約金。 3. 出資瑕疵與責任承擔 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后,原股東仍需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4.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 隱名股東雖未登記,但可通過協議確認股東資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據《股權認購協議》確認隱名股東身份。 最新動態與司法實踐 1. 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 北京西城法院發布典型案例,明確股東抽逃出資、違法減資等行為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一人公司財產混同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2. 仲裁案例中的違約金爭議 某仲裁案例中,違約金約定為轉讓款的50%,仲裁庭綜合考慮資金占用損失,支持了該約定。 建議與啟示 1. 對轉讓方的建議 確保股權轉讓協議條款明確,避免隱瞞債務或出資瑕疵。 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保障自身權益。 2. 對受讓方的建議 在受讓股權前,進行盡職調查,核實目標公司債務及股權狀況。 明確約定轉讓款支付方式及時間,避免糾紛。 3. 對債權人的建議 關注公司股東出資情況,發現抽逃出資或違法減資時,及時主張權利。
??【女生必看】離婚時如何守護財產?這7步一定要提前規劃!?? ??感情走到盡頭不可怕,但清醒規劃才能避免人財兩空!無論你是否在考慮離婚,這篇財產規劃干貨都值得收藏?? ??【關鍵7步】 1?? 冷靜梳理財產清單 ?房產/車輛/存款/股票/保險/珠寶/虛擬資產…別漏掉任何細節! ?小貼士:提前查銀行流水、不動產登記信息,警惕對方轉移財產 2?? 明確個人財產VS共同財產 ??婚前全款房/父母贈與≠共同財產 ??婚后收入/投資收益/增值部分=共同分割 ??法條依據:《民法典》第1062-1063條 3?? 證據鏈要扎實! ??保留:購房合同、轉賬記錄、借條、聊天記錄 ??拍照:貴重物品存放情況 ??警惕:對方突然大額借款/低價賣房 4?? 協商>訴訟(但要有底線) ??協議離婚:快速省心,需明確分割細則 ??訴訟離婚:適合爭議大、隱匿財產情況,可申請財產保全 5?? 別忽略這些隱形問題! ??債務:共同債務需共同承擔,警惕虛假債務 ??稅務:房產過戶稅費、股權分割稅費提前計算 ??撫養費:建議約定逐年遞增比例 6?? 隱私保護指南 ??更換所有賬戶密碼 ??清理親密付/共享賬號 ??避免在社交平臺披露細節 7?? 重啟人生財務計劃 ??開設獨立賬戶 ??重新配置保險受益人 ??用法律爭取應得的,才是對自己最好的交代 ??暖心提醒: 離婚不是失敗,而是及時止損的勇氣 找專業律師比咨詢閨蜜更靠譜! 財產可以分割,但你的價值永遠100%屬于自己 ?愿每個女孩都既有敢愛的勇氣,也有保護自己的鎧甲?
朋友忽悠我買保險,后來發現合同內容不符,錢不給退怎么辦?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