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過錯承擔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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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根據這個定義,我們可以看出,認定同居,應當具備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等幾個條件,根據這個定義,我們可以看出,認定同居,應當具備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等幾個條件,婚姻關系的有過錯如何認定我國法律并沒有對“過錯”下定義,我們只能根據法律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理解和掌握使用。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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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何認定離婚中的過錯方呢我們通常百姓所理解的“過錯”一般是指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有打罵虐待行為或是有婚外情或是有不良惡習比如吸毒賭博等等,從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是指一方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或通常的道德標準或對另一方實施侵權或不道德行為導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損害的行為,從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是指一方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或通常的道德標準或對另一方實施侵權或不道德行為導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損害的行為。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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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網絡約車侵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權責任由網約公司和機動車駕駛員購房合同糾紛承擔連帶責任。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那么網絡約車侵權責任認定標準是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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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如果小孩在道路上亂跑被撞,如果車輛沒有過錯,則應當由車輛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責任,應當根據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1. 責任比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行人與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行人沒有過錯的,由車輛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三、小孩亂跑被撞的賠償責任如果小孩亂跑被撞,造成了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則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賠償。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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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財產損害糾紛侵權人賠償范圍的確定1. 直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因侵權行為直接導致的財產損失,如車輛損壞、房屋修繕費用等,結語財產損害糾紛侵權人的賠償范圍是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來確定的,這意味著,在財產損害糾紛中,如果侵權人存在過錯,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二、在財產損害糾紛中,如何確定侵權人的過錯,在財產損害糾紛中,確定侵權人的過錯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侵權人的行為能力:侵權人需要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才能認定其有過錯。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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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王某與雷某亦在事故中受傷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的損害結果是由王某與雷某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的。王某與雷某是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權人應當按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共同承擔對于趙某的損害賠償連帶責任。評析本案的核心問題是王某與雷某的違章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共同侵權行為人的不可分離性產生于他們的共同過錯。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而言法院應當依據各加害人的過錯劃定相應的責任并在明確各加害人賠償份額的基礎上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那么交通事故共同侵權行為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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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王先生認為,騰訊公司未經其授權將他的微信、QQ好友關系提供給其他APP,侵犯了他的隱私權,故將騰訊公司訴之于法院,2、損害事實表現為隱私行為被干預,王先生的微信好友關系在未經其個人允許的前提被第三方軟件知悉,第三方軟件的用戶如果有通過該信息添加王先生或王先生的好友關系人為好友這一動作,就在事實上構成了干預他人隱私生活的損害事實,的行為有可能符合隱私權侵權的構成要件,即具備了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要四點:1、騰訊公司實施了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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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6、賠償損失:侵權者應賠償受害者因侵權行為而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本文律總管將從律師的角度,對《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主題進行深入解析,通過案例分析,為大家普及相關法律知識,2、受害人過錯:受害者自身存在過錯導致損害的,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者的責任,因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趙某手機被盜,商場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并賠償趙某經濟損失5000元,結語 以上案例充分說明了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重要性。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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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1、對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認定規則。該觀點基于侵權行為所生賠償之債是對加害人行為的規制,從而否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案情介紹:夫妻一方對外形成侵權之債李某與張某原系夫妻關系,在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某于2005年開始受雇給同村的村民家照看孩子。那么夫妻一方對外形成侵權之債,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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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再侵權過錯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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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是配偶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終止婚姻關系的一種行為,而精神損害賠償更是在離婚中所產生的必定方式。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物質損害賠償可以支付賠償金等方式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可以根據無過錯方的請求判令有過錯方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那么如何能認定為離婚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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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之間無有效約定的,離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酌定:1)過錯方的經濟能力;2)過錯方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過錯方的認錯態度;4)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5)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上,各個國家的標準大相徑庭。例如在日本,將由于離婚而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稱之為離婚撫慰金,而金額的確定由法官以自由心證之原則來量定,并且沒有必要顯示該數額的算定依據。在目前法官水平不齊的情況下,應盡快通過立法實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表格化或定額化,也就是認定賠償數額客觀化。那么認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考慮的因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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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綜上所述,名譽權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客體、行為、過錯和損害后果等方面,要認定名譽權侵權,通常需要滿足以下構成要件:侵權行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可以是口頭的、書面的或行為上的,第五,名譽權的侵害需要有損害后果,因此,在具體的法律體系下,需要參考當地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來評估名譽權侵權的構成要件,名譽權的主體應當擁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否則,即使名譽權受到損害,也不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第三,名譽權的侵害需要有行為。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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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過錯侵權行為的定義與類型過錯侵權行為的定義過錯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或其他權益的損害,過錯侵權行為的類型根據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過錯侵權行為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一般過錯侵權:指行為人因一般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2)故意侵權: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仍積極追求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過失行為則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損害,但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而未能預見,故意行為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仍積極追求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3)重大過失侵權:指行為人因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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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損害賠償如何認定至今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均未承認違約責任中包含有精神損害賠償,此條之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應屬侵權責任賠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離婚損害賠償必須以離婚為前提,離婚是法定的損害結果,只有婚姻關系的解除,無過錯方才能提起損害賠償。只有這種直接的因果關系才能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相反,離婚的原因不是新婚姻法規定的四種情形行為之一引起的,也不能提起離婚損害賠償。這是婚姻法從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上要求有法定的原因造成法定的損害結果。那么離婚損害賠償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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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離婚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損害賠償分為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其中,精神損害賠償一般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的后果等酌定賠償金額。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
離婚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損害賠償分為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其中,精神損害賠償一般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的后果等酌定賠償金額。如果你有離婚問題,可以咨詢我,為你提供專業的咨詢法律服務。
代駕司機駕車撞人,誰來擔責?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馬某赴宴飲酒后欲回家,因是開車來的,其便登陸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駕”板塊發出訂單,過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駕員趙某接單并趕來,按照訂單路線送馬某回家。 不料,車輛剛行駛到通州區某路段時,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橫過道路,趙某剎車不及將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車輛損壞,胡某等三人均受傷。 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為全部責任,胡某等三人均為無責任。胡某傷情經過鑒定為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符合七級傷殘;右上肢肌力IV級符合八級傷殘;開顱術后符合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50%)。 事發后胡某找到車輛使用人馬某、代駕員趙某、出行小程序的運營方某科技公司、代駕平臺的服務提供方亦即趙某的雇傭單位某人力公司、車輛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趙某、馬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87976.1元。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辯稱自己僅是代駕交易平臺的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勞務公司為代駕服務提供方,根據相關規定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區分和規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答辯人僅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并非適格被告,亦非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但是本次事故傷者較多,共用保險限額。某人力公司辯稱先由保險公司理賠,司機趙某系職務行為,針對超出保險范圍外,應由司機趙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答辯人愿意承擔。趙某、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金額并無異議,但是對于誰是超出保險理賠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主體、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某科技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為平臺內代駕服務的提供方應當承擔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代駕司機趙某的雇傭單位,亦應當承擔雇主責任。而關于某科技公司的責任認定,其作為某出行交易平臺中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代駕信息服務的主體,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的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代駕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某人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駕司機趙某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宜駕駛情況,代駕司機于事故發生之前亦處于平穩駕駛環境,故無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科技公司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趙某的用人單位也即平臺內代駕服務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賠償。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原告保險限額之外的合理損失費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車輛被撞,法院支持折舊費嗎? 2023年3月,吳某駕駛一輕型欄板貨車因操作不當碰撞到由張某駕駛的一輕型箱式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其車輛維修完成后提起訴訟,以其車輛受損導致嚴重貶值,且今后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的保養和修車將產生重大損失等為由,要求賠償其折舊費30000元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因車輛折舊費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對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之規定,本案中,張某訴請的車輛折舊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且該車輛使用多年,張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折舊費30000元系如何計算認定的。因該項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車輛折舊費(即貶值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網“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車輛折舊費的認定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僅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