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的中止與終止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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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所謂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于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于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那么合同終止和中止有什么不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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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系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后果。事實上,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終止又稱為告知,是指繼續性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將來消滅的意思表示。合同終止適用于繼續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適用于非繼續性合同。也就是說,我國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終止,二者表現為種屬關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來使用。那么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及合同中止的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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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清算組織成立后恢復訴訟,將訴訟主體變更為清算組織;逾期仍不成立清算組織的,裁定駁回起訴、上訴、申訴或執行申請。作為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訴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終止而不依法清算時,這一怠于清算的行為不應影響法院和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不應因此而增加法院和對方當事人的訴累,亦即怠于清算的責任后果應歸于終止企業自身,而不能成為訴訟程序上的抗辯理由。所以法院無需中止訴訟來等待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訴人、被執行人成立清算組織,無需變更主體即可繼續訴訟。那么怎樣處理企業終止債權債務的例外情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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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依法行使抗辯權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暫處于停止狀態。關于中止,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69條規定:“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顯而易見,這里的“中止”是中途停止的意思。那么“終止”和“中止”一字之差法律意義大不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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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系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中止探望權須經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機關、任何人包括父母雙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那么不給撫養費可以終止探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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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社會實踐活動中,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能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為某事的發生而產生中止合同的效果,那么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合同終止將會產生哪些法律效力,下面請看詳細介紹:合同終止后,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債權人應將負債字據返還于債務人。應當注意的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合同中止的原因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即指債權人向債務人做出免去債務責任的意思表示,債務人表示接受,致使合同終止的雙方法律行為。那么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合同終止將會產生哪些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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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探望權的法定中止情形1、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做出裁定。那么小孩不想見探視權終止是否可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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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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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內容客觀上不復存在,它已經不須再履行或者無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轉移只是合同主體的變化,它仍然須履行,而且應當繼續履行。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種原因的發生而暫時停止,而合同的終止為合同效力的完全終結。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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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種原因的發生而暫時停止,而合同的終止為合同效力的完全終結。那么合同終止和中止的法定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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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買賣合同一方發生危機另一方基于同時履行抗辯權停止履行義務此時合同中止待對方提供擔保或經濟好轉合同恢復履行。綜上合同中止就是合同雙方就暫停合同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合同繼續履行達成。合同中止期間雙方不需要在履行合同內同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合同中止履行期間的權利義務及合同期限另有規定的以及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那么合同到期后效力是否終止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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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一致提前中止租房合同的,或者租賃物危害健康迫使提前中止租房合同的,承租人不需要支付賠償。第七百二十九條,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一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如因正常的期限屆滿而終止、無其他爭議事項,雙方履行退房手續、無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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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企業終止債權債務的處理:1、處理企業終止債權債務的基本原則企業法人終止后,該企業的股東有義務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依法清理企業財產,可以對外起訴主張債權并直接受償,可以應訴并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訴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終止而不依法清算時,這一怠于清算的行為不應影響法院和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不應因此而增加法院和對方當事人的訴累,亦即怠于清算的責任后果應歸于終止企業自身,而不能成為訴訟程序上的抗辯理由。所以法院無需中止訴訟來等待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訴人、被執行人成立清算組織,無需變更主體即可繼續訴訟。那么企業終止時債權債務的處理是怎么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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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企業終止債權債務的處理原則是什么一、企業終止債權債務的處理1、處理企業終止債權債務的基本原則企業法人終止后,該企業的股東有義務組織成立清算組織。作為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訴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終止而不依法清算時,這一怠于清算的行為不應影響法院和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不應因此而增加法院和對方當事人的訴累,亦即怠于清算的責任后果應歸于終止企業自身,而不能成為訴訟程序上的抗辯理由。所以法院無需中止訴訟來等待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訴人、被執行人成立清算組織,無需變更主體即可繼續訴訟。那么企業終止債權債務的處理原則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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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終止是指合同關系不再存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終止,當事人不再受合同關系的約束。合同終止的主要情形是合同解除、債務抵銷、提存。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別主要為:1、適用范圍不同。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依法行使抗辯權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暫處于停止狀態。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系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合同終止權為非專屬性的,可隨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那么合同中止和終止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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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事不說,遂事不諫,既往不咎”出自《論語•八佾》,原指對已定局的事情不必再議論、已實施的事情不必再勸諫、過去的錯誤不必再追究。在企業發展管理中,這句話蘊含著深刻的管理智慧,既能提高決策效率,也能塑造企業文化 1. "成事不說"——聚焦未來,減少內耗 對已經成功的事情不過度討論,避免陷入自我陶醉或爭論功勞。 管理意義: ? 避免沉溺過去:企業成功容易滋生惰性,管理者需引導團隊向前看,而非反復復盤功勞。 ? 減少內部爭功:過度討論"誰做的"易引發團隊矛盾,應更關注"下一步做什么"。 2. "遂事不諫"——尊重執行,提高效率 影響:對已經決策并執行的事不再反復勸諫,確保行動連貫性。 管理意義: ? 維護決策權威:避免因事后質疑導致執行者猶豫,削弱團隊信心(如戰略已定,中途反復修改易失敗)。 ? 強化執行力:亞馬遜貝索斯推崇" disagree and commit"(異議后仍全力執行),確保團隊行動一致。 ? 警惕例外:僅適用于常規決策,若發現重大風險仍需及時糾偏。 3. "既往不咎"——容錯創新,輕裝前行 影響:對過去的錯誤不苛責,創造敢試錯的環境。 管理意義: ? 鼓勵創新:谷歌允許"敗得起的失敗",員工敢嘗試高風險項目(如Google Glass雖終止,但積累了AR技術)。 ? 減少官僚文化:若過度追責,員工會掩蓋問題(如豐田"不責備文化"鼓勵主動暴露隱患)。 ? 邊界意識:原則性錯誤(如瀆職)仍需問責,但戰術性失敗應寬容。 對企業管理的綜合價值 1. 提升決策效率:減少對"過去"的糾結,聚焦資源解決未來問題。 2. 塑造務實文化:團隊更關注行動和結果,而非空談或推諉。 3. 降低創新成本:容忍試錯能激發突破性創新(如SpaceX多次爆炸后成就可回收火箭)。 應用建議 管理者表率:公開表態"不翻舊賬",如雷軍小米內部強調"向前看五步,不回頭一步"。 制度配套:建立"快速復盤→總結→清零"機制(如阿里"裸心會"只反思不追責)。 平衡藝術:重大戰略錯誤仍需深度復盤,避免重復踩坑。 "管理注意力資源"——企業最寶貴的不是金錢,而是團隊心智的聚焦方向。用好這一原則,能有效減少內耗,推動持續增長。
近兩年全國建筑市場不景氣,發包人也面臨著巨大資金壓力。然而有的發包人雖然無力支付工程款,但其公司的股東卻各各富得流油。那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該如何討要工程款呢?今天我就來給大家支幾招,認真看。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違法分包和非法轉包造成的,實際施工人在起訴發包人時應當同時將業主(包括開發商、政府、項目所有人)列為共同被告。這樣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幾率。 2、通過專業的建設工程律師盡快取得法院生效判決。很多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時,往往存在觀望和僥幸心理,期待著發包人能良心發現,因此錯過了最好的訴訟時機。如果沒有法院的生效判決,任何強制措施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3、就建設工程主張優先受償。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主張就涉案工程優先受償,而不專業的律師往往不知道或者不會合理使用此條法律規定。 4、在執行過程中,申請查封被執行人財產的主要手段是賬戶查封,很多發包人賬戶中雖然沒錢,但該賬戶如果不能使用對其影響巨大,因此其在賬戶被封后往往會積極解決欠款問題。 但如果經法院調查確定發包人無執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師)就不再繼續處理或者不知道如何處理了,其實此時我們可以因發包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而申請發包人公司破產,在清算過程中查找股東有無違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經查實可依法向股東主張權利。同時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限制高消費等措施,進而實現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這些情況呢,男方無權提離婚,離婚可不是想離就離,想走就走,法律規定了這三種情況下,男方無權提出離婚,第一呢,女方在懷孕期間,二、分娩后一年內,第三,終止妊娠后的六個月內。在這三種情況下呢,男方都不得提出離婚,這是法律對特定期間的婦女、嬰兒以及胎兒做出的特殊保護。對于這樣的規定,你支持嗎?我是姚律師,關注我,讓我們更懂法律。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