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領證幾天能撤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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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起訴離婚最快幾天開庭:從立案到結束一般在3個月以內,從立案到開庭的時間,快的一周內開庭,一般適用于第一次提起離婚的,慢的在一個月內開庭,如果是在法官調解下成功,當年可以結案,判決結案需要的時間會長一些,如果涉及比較復雜的案件,也有可能在6個月內結案。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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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結果幾天出來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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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生的子女登記戶口需要提供什么樣的資料,非婚生的子女登記的時候提供的資料自然而然相同。當然父母的結婚證身份證以及戶口本肯定也是需要提交的。除此之外,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也需要提交。當然還需要嬰兒父親或者母親戶籍所在地區村委的證明。非婚生子領證后如何上戶口弄清楚了流程之后,一定會發現實際上并不復雜。孩子登記戶口的問題從來都不是小的事情,只有順利登記戶口了,才能夠真正保證孩子的權益。如果說父母已經領取了結婚證的話,那么一切的手續辦理起來也會相對簡單一些。無論遇到什么樣的事情都不要過分的緊張,現如今我國的法律規定都是比較成熟的。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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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民法典離婚申請幾天內可撤銷30天內。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該條規定與婚姻登記條例相比作出了更人性化的規定防止夫妻雙方因一時的沖動造成離婚夫妻申請離婚登記后不會第一時間發給離婚證而是給予30天的冷靜期如果在30天內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撤銷離婚登記申請。2隱瞞重大疾病撤銷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那么民法典離婚申請幾天內可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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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綜上所述,不同城市需要辦理暫住證的時間略有不同,在申請的時候也需要注意一些細節問題,否則有可能會出現額外的延誤,在一些城市,當地公安局已經實現了在線辦理暫住證的功能,只需要在官方網站上填寫申請表格、上傳相關材料和進行在線繳費即可,同時也可以進行在線查詢進度,不過,辦理暫住證時需要注意一些細節問題,否則有可能會出現額外的延誤,暫住證是很多人在來到一個新城市時需要辦理的證件,暫住證可以用于證明個人在該城市居住的合法性,同時也是在該城市其他日常事務辦理中所需要的基本證明文件之一,而在一些小城市或城鄉結合部,可能只需要等待幾天時間即可獲得暫住證。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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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般情況下,單純的不配合拒絕提供證據是不構成犯罪的,只有故意做假證的可能涉嫌包庇罪但是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是例外,只要拒絕提供就構成本罪不用故意做假證。那么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拘留幾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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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法院作出終結督促程序或者駁回異議裁定前,債務人請求撤回異議的,應當裁定準許。債務人在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撤回異議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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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離婚訴訟立案后幾天開庭。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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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承諾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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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一般猥瑣罪拘留幾天拘留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于涉嫌猥瑣罪的行為人,公安機關可以對其先行拘留,但是拘留時間不得超過37日,因此,如果當事人被指控猥瑣罪,最好在拘留期間尋求律師的幫助,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如果當事人被指控猥瑣罪,最好在拘留期間盡快尋求律師的幫助,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當事人被指控猥瑣罪,最好在拘留期間尋求律師的幫助,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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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民法典離婚六個月冷靜期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一、民法典離婚六個月冷靜期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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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糾紛在事實婚姻關系中,若雙方決定分手或離婚,可能涉及到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在律師的幫助下,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并協商解決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在律師的幫助下,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并協商解決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預防措施:為了避免沒領證的婚姻糾紛的發生,建議當事人在事實婚姻關系中采取以下預防措施:加強溝通、遵守家庭義務、尊重對方權利等,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將根據事實婚姻的實際狀況、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等問題作出判決。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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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結婚沒領證分為事實婚姻和同居關系,1994年2月1日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未補辦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同居期間,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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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法第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則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再撒回承諾。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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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對于逾期未撤回離婚申請的夫妻雙方,應該給予他們更多的時間和空間去處理離婚問題,因此,逾期未撤回離婚申請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已經認真思考過離婚問題,并且做出的決定是經過慎重考慮的,因此,逾期未撤回離婚申請也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已經充分溝通和考慮過離婚問題,并且做出了符合自己利益的決定,總之,離婚冷靜期逾期撤回離婚申請的規定是為了保障夫妻雙方的權益,促進家庭和諧,離婚冷靜期是指在遞交離婚申請后的一段時間內,法律規定雙方需要保持一定的冷靜和沉思,以便更好地對待離婚問題。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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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內蒙古自治區察哈爾右翼前旗人民法院的調解書 22年訂婚,23年領證,但是婚后女方拒絕一起生活,在律師的斡旋下雙方結束了姻緣彩禮問題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
委托前,項目經理各種擔心 我們這個項目和其他的不一樣啊! 開始工作后 這幾天和解的不錯啊 挺好的挺好的 慢點來,慢點 ??????????????????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父親去世后沒幾天,哥哥姐姐就起訴了我方要求繼承父親遺產,然而父親生前留有多份遺囑確定由我方繼承其所享有的房屋份額,包括2008年的公證遺囑和2014年、2016年兩份自書遺囑,三份遺囑內容均一致。對方雖抗辯父親2021年被確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涉案遺囑均發生在父親被確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前,結合我方充足證據,經庭審多次溝通協商,最終對方愿意達成調解,同意按照遺囑約定——由我方繼承涉案房屋,既圓滿解決了爭議,又保留了一份親情。
我心里一直放不下一個人,就是那個向我咨詢后,跟我說了句:“考慮一下”,然后好幾天過去了,也不知道他現在考慮的怎么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