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可以不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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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般情況下的民事案件委托了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就可以不用出庭參加訴訟了。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是否還要出庭一般說來,訴訟當事人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就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活動了,但離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能否離婚,取決于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關于這個問題,訴訟代理人往往把握不準,難以就具體情節進行陳述、辯論和說明。因此,離婚案件委托了訴訟代理人的,原則上本人還要出庭。那么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是否還要出庭。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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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為保障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確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時地審理案件,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項要告訴大家,也是為了大家在訴訟中避免很多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把問題整理如下。經人民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預付證人出庭作證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補償等費用。那么發生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后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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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案件當事人一定要出庭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為夫妻關系雙方之間存在著法定的扶養義務是不是說離婚案件的被告屬于必須到庭的被告呢法律把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列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是基于特定的考慮。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不出庭怎么判如果夫妻一方因對方不履行相互之間的扶養義務而起訴到法院的這種情況下的被告是依法必須到庭的。那么離婚案件當事人一定要出庭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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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訴訟代理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離婚案件被告不到庭對于離婚案件被告未到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決。對于前者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送達的規定適用郵寄送達留置送送直至公告送達對于后者可以二次傳喚。由于離婚糾紛案件需要對婚姻子女及財產作出處理屬于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對于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強制其出庭應訴。那么離婚案件原告不出庭由律師全權代理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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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未就公告期滿送達文書已完成,能否就離婚案件因當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決作出明確規定。對于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一是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離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離婚后,其小孩無人護理等多方因素的考慮,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應訴,致使案件無法審理。那么離婚訴訟案件,被告不出庭怎么辦,法院如何審理判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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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因為婚姻屬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十分重視在司法實踐中都要求被告出具書面的意見但這還不夠完善法官還要確認書面意見確實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應在開庭之前當面向法院遞交書面意見或對書面意見做公證由代理律師遞交給法庭這樣被告可以不再出庭,因為婚姻屬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十分重視在司法實踐中都要求被告出具書面的意見但這還不夠完善法官還要確認書面意見確實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應在開庭之前當面向法院遞交書面意見或對書面意見做公證由代理律師遞交給法庭這樣被告可以不再出庭,根據上述規定離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須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須提交書面意見,根據上述規定離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須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須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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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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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案件當事人一定要出庭嗎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委托了全權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是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決當事人身份關系的案件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出庭陳述自己的觀點。比如說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是否同意離婚以及財產的分割處理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好依法處理。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因此法院通知開庭審理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即使委托了全權代理人也應當出庭。但如果當事人一方屬于無法出庭的特殊情形這則可以事先寫好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屆時由代理人交給法庭。那么離婚案件當事人一定要出庭嗎,一方當事人不出庭怎么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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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離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特殊情況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為自然災害無法出庭等客觀原因。3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二離婚案件中被告并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那么離婚案件的原告本人是否必須出庭。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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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那么離婚案件被告不出庭是否可以缺席判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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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而撤訴后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2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在審理公告離婚案件時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親屬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關證明材料結合原告的陳述綜合認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那么離婚訴訟案件被告不出庭咋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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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一般來說,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全權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否離婚以及財產的分割處理,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好依法處理,而且法院還要進行調解,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判決,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如果你出國前,法院通知開庭審理你的離婚案件,你即使全權委托了代理人,也應當出庭,但若你出國了,則屬于無法出庭的特殊情形,這樣你可以事先寫好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屆時由代理人交給法院,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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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律師解答一般來說在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也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活動。但是離婚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事案件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能否離婚取決于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因此離婚案件委托了訴訟代理人的原則上本人還要出庭。不過考慮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況比如當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沒有意義又比如當事人正在患傳染病或正在外地不方便親自到庭等情況。但對于不能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不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著提交書面意見。那么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可否不出庭。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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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案件當事人定要出庭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百零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為夫妻關系雙方之間存在著法定的扶養義務是不是說離婚案件的被告屬于必須到庭的被告呢法律把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列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是基于特定的考慮。這些不履行義務的人到庭法院可以對這些人當庭進行思想教育讓其意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及違法性緩和原、被告之間的矛盾以減少日后判決書或調解書執行的難度。而離婚案件的雙方雖存在法定的扶養義務但原告起訴的目的并非要求被告履行扶養義務而是要求解除婚姻關系。那么離婚案件當事人定要出庭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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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為保障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確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時地審理案件,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有哪些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經人民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預付證人出庭作證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補償等費用。為促進人民法院廉潔執法,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特向訴訟當事人提出下列遵守的事項:一、不準以任何方式向法院干警行賄、送禮和請吃。那么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有哪些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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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隊認定為同等責任,王女士家屬對事故責任不認可,委托了元甲律所,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查看了事發路段監控錄像,對案件進行了充分的準備,最終不僅為王女士家屬爭取到60%的賠償比例,而且爭取了王女士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長子20年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117萬余元的賠償款,家屬對判決結果非常滿意。
王女士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隊認定為同等責任,王女士家屬對事故責任不認可,委托了元甲律所,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查看了事發路段監控錄像,對案件進行了充分的準備,最終不僅為王女士家屬爭取到60%的賠償比例,而且爭取了王女士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長子20年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117萬余元的賠償款,家屬對判決結果非常滿意。
自2024年1月2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判決包括調解書、支付令。
又一個我方上訴改判的案件,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