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法律保護期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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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之,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涉及行為要件和客觀要件兩個方面,同時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法律規定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包括:1、債權人必須具有合法債權,這是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4. 撤銷的效力債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可以使借款人免除債務,但這并不意味著債務不存在,2.1 行為要件行為要件指的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需要具備的行為表現,債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可以使借款人免除債務,但撤銷并不意味著債務不存在,對于債權人來說,行使撤銷權需要謹慎,遵循法律規定,不對第三人的權益產生不利影響。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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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跨境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跨境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銀行跨境債權轉讓行為的法律效力將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現行外匯管理法規規章。法理上債權人轉讓債權給債務人增加額外負擔的債權人應該承擔救濟責任。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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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抵消人與被抵消人之間互負債務、互相債權雙方互享債權、互負債務為雙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條件。另外,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關系,須均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個債為不法,均不得主張抵消。關于雙方債權債務相互抵消的法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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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該合同關系成立前的上述行為,應排除在此范圍之外。對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上述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債務人與其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合同關系無效。會計師事務所違反其驗資行為中的真實性原則,為企業出具虛擬驗資證明,給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對債務人清償不足部分在其證明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淺析合同債權損害法律責任的承擔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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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那么怎樣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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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程款債權轉讓協議的簽訂和法律規定十分重要,需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以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效力。對于協議中存在的爭議,需要充分借助法律和專業律師的力量,進行合理的解決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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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協議在未征得債權人張某的同意就該債務的還款時間及在債務人工某與于某之間的分配數額所作的約定對張某無約束力。但是,債權人在訴訟中以離婚協議中確認的債權關系及數額作為證據提交法庭,法庭不應全都認定無效。如夫妻二人通過離婚協議將共同財產由一人享有,而將共同債務由另一入承擔,惡意逃債,損害債權人利益。那么論離婚協議中確認的第三人債權的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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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合同債權是請求權合同關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關系,債權人在債務人給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給付客體,也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更不許直接支配債務人的人身,只能通過請求債務人為給付達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來,合同債權為請求權。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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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上被擔保債權數額是什么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是《擔保法》中規定的提示性條款之一,是抵押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特別是在當事人未約定所擔保的范圍時往往就根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來界定抵押人的擔保范圍。因此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在抵押合同中應予以載明。被擔保的債權的范圍2、被擔保的債權的范圍我國《擔保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法中對被擔保債權數額的解釋,是作為擔保文件中一種法律提示性條款,主要還是作為一種約束的作用,也是擔保合同中必備內容。那么法律上被擔保債權數額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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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債權質押合同債權質押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直接向質押的合同債權之債務人主張權利。合同債權質押與動產質押的差異在于質押標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合同產生的請求權,而后者則為有體物動產。合同債權質押的法律效力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效力范圍;對出質合同債權的拘束力;對各方當事人的效力。出質債權金額超過質押擔保范圍的部分,質權實現后,質權人應退還出質人;不足部分,質權人可向主債務人追償。這主要體現在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受到不得實施侵害出質債權之行為的約束。合同債權質押對當事人的效力,是指債權質押合同中出質人與質權人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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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繼承人承擔債權是一個復雜而重要的問題,在繼承財產時需要仔細考慮,為了避免繼承人承擔過多的債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及時了解被繼承人的債務情況,準確評估繼承財產的價值,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繼承人要承擔被繼承人的全部債權,繼承人承擔債權是如何的,四、如何避免繼承人承擔過多債權,本文將從法律角度詳細介紹繼承人承擔債權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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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法律規定2019貸款債權的內容包括在期限屆滿時要求債務人承擔履行債務等的權利,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時,必須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落實原貸款債務的償還責任,不能償清貸款的,要提供相應的擔保。銀行的信貸人員應經常深入承包或租賃企業,檢查租房、設備的完好狀況。在原借款企業無力償還其貸款時,該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借款人實行聯營,如果聯營后組成新的企業法人,應當由新的企業法人依據所占用的資本金或資產比例承擔貸款債務,簽訂新的借款合同。借款入分立時的資產必須進行評估,按協議劃分各分立企業承擔的貸款額度時,必須征得貸款人的同意,防止懸空銀行貸款。那么根據法律規定2019貸款債權的內容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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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債權質押的法律效力應包括什么內容合同債權質押的法律效力應包括三方面的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效力范圍;對出質合同債權的拘束力;對各方當事人的效力。出質債權金額超過質押擔保范圍的部分,質權實現后,質權人應退還出質人;不足部分,質權人可向主債務人追償。這主要體現在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受到不得實施侵害出質債權之行為的約束。所以,為延續訴訟時效,保全出質債權,出質人應當采取中斷訴訟時效的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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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結語:債權債務轉移是一項復雜的法律事務,需要我們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并采取適當的措施來應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四、如何應對債權債務轉移的法律風險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在涉及到債權債務轉移的問題時,我們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本文將從律師的角度,深入解析債權債務轉移的法律依據,幫助你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為你的法律事務提供清晰指引,法律效力的認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向第三人轉移債務的行為將無法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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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下面我們再來具體看一下我國對于擔保債權的相應法律規定有哪些。但是,作為擔保人,在幫助債務人履行完他的債務后,法律規定擔保人是有權向這個債務人追究補償的。第三點就是在一個債務關系中,作為債務關系中的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交付一定價值的財務作為定金。第四點就是在債務中,債務雙方以及第三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可以占有債務人或者擔保人的財產,如果對方沒有按時履行合同規定的話,那么,債務人根據法律規定是有權占有或者留置這個財產的,直到他們按合同償還完全部的債務為止。那么擔保債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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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欠錢不還怎么起訴? 欠錢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但是當有人拖欠債務時,就可能會出現法律糾紛。如果你有人欠你錢,而他不還,你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來追回債務。但是要起訴成功,需要有一定的證據。 在起訴前,首先要明確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存在債權關系。一般情況下,可以通過書面合同、口頭協議或者其他文件來證明存在借貸關系。此外,也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來判斷是否存在借貸關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對于“無因合同”的規定就可以用作判斷標準。 其次要有證明債務已到期并且未能支付的證明。一般情況下,應當準備好到期日前后的憑證或者協議文書來作為依據。此外,還應當準備好相應的電子數據、電子信函、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承諾書、會計憑證等文件作為補充依據, 使得整個交易流程都能夠得到相應的佐證, 使得整個交易流程都能夠得到相應的佐證, 使得整個交易流程都能夠得到相應的佐證, 使得整個交易流程都能夠真實可信地呈上法庭。 再者, 在立案訴訟之前, 還要對債務人進行必要考察, 相關考察方式包括: 辦理相關民事行為能力宣告手續; 檢驗當事人是否存在隱匿、偽造、死亡或者無法找到; 檢驗當事人是否已將真實姓名、住所或者工作單位告之法庭。 此外, 還要考察一般性歷史信譽情況。 在立案訴訟之前, 需要對歷史信譽情況進行考察, 并收集相應材料。
兒子欠錢不還可以要求父母償還嗎: 自古以來無論是“父債子償”還是“子償父債”都被道德約束為一種天經地義的行為,也深受社會廣泛認可。但隨著現代社會法制的不斷完善,是否要“子償父債”,還要根據債務糾紛的具體情況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錢是子女與債券人之間的行為,無法對父母產生約束。 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約束力僅限于合同雙方,是誰的債務就該誰還,父母并無義務償還。 ●子女離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時給父母留下一筆遺產被父母繼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繼承財產價值范圍之內,對“兒子”的債務具有相應償還責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債,在沒有擔保人的情況下,債權人只能要求其個人償還,父母不具有連帶責任。 但現實中,一些債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對于子女的疼愛,對方欠錢不還就去找對方父母要錢,甚至使用極端手段,其實這種做法往往無法獲得法律支持,有些極端的討債還會給家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