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債權債務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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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向勞動者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不少人覺得公司這樣做是違法了相關的勞動法規的,其實對于合法的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原因勞動法上是做了相關的規定的,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勞動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那么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原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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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們經常能遇到一些借錢不還的人,但是對于小金額我們可以當作買個教訓,但是金額過大的時候我們一般會尋求中國追債網里面的討債公司的幫助,但是有些討賬公司收費很高,到底是什么原因呢?可見,即便是歐美國家被法律承認,經營風險更小的討債公司,其收費與國內是相當的。討賬公司收費除過顯性成本之外,隱形成本才是最大的。催收人員受到威脅和傷害,討債公司是需要進行補償和賠償的。那么快來扒一扒討賬公司收費那么高的原因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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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肖女士認為,由于公司自身經營原因造成解約且自己沒有違反任何規定,理應得到公司的經濟補償,但該公司以肖女士僅工作一天為由拒絕支付。無奈之下,肖女士來到盧溝橋街道司法所咨詢是否有權要求獲得經濟賠償?盧溝橋街道司法所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 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肖女士僅上班一天,該公司要求與其解約,應當支付肖女士一個月工資并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那么上班一天就被解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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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部分損失時保險公司按照實際損失乘以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差額部分將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超過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的損失金額保險公司不予賠償。那么保險公司的賠款少于車禍事故實際支付費用的原因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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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限公司拖欠貨款法人承擔的責任法律分析:有限公司拖欠貨款,由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由企業法人賦予的,法定代表人僅僅是處理公司事務的代理人,不承擔債權債務責任,法律上對此的具體規定是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可以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以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公司拖欠貨款的原因分析1、經營不善:公司因經營問題無法按時支付貨款,作為法人,公司負責人需承擔怎樣的責任,法人承擔的責任類型1、民事責任:因拖欠貨款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法人需承擔賠償責任,3、惡意拖欠:公司因主觀原因故意不支付貨款。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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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部分損失時,保險公司按照實際損失乘以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差額部分將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超過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的損失金額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超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標準的費用。那么保險公司的賠款少于車禍事故實際支付的費用的原因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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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債務糾紛解決辦法一、和解法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那么公司間債務糾紛產生原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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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選擇逃避債務的法律原因有哪些公司逃避債務的法律原因有如下幾點:1、我國法律對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剛性規定造成了人們對法人人格絕對化的理解。我國《公司法》對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在經濟交往中的種種欺詐行為制裁不力,對賴賬逃債者抽逃出資、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表等不法行為缺乏有效的責任追究機制。有些不法商人利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及有限責任的特性,把設立公司作為逃避法律,有錢不還債的工具。這些現象使得公司的獨立人格異變為逃避法律監督的工具,造成難以追究惡意逃避債務的直接責任人,從而使得大量債務案件無法執行。那么公司選擇逃避債務的法律原因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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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向死者家屬賠償后凌某找到保險公司希望能在責任限額內予以理賠“但保險公司說我醉酒駕駛不愿賠償”。安徽徽天律師事務所吳紅律師分析認為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公司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但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駕駛人醉酒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該條并未明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目前當事人凌某已擬提起訴訟。那么交強險保險公司拒賠有何原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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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下面深圳追債人就為大家分析一下國家禁止討債公司的原因吧。國家禁止討債公司的原因前面我們說了,討債公司現在還是灰色地帶沒有真正正規的,而這里所說的正規些的討債公司指的是那些呢?多數無法注冊的討債公司,都處在監管的真空地帶。可以給它制定一些規章制度,比如:從業人員要經過嚴格培訓,公司要引入法律顧問.....國家禁止討債公司的原因深圳追債人認為討債公司的發展,于國于民都是有好處的,最起碼它可以解決一部分人的就業問題,最起碼一些法院辦不了的事它可以來辦,最起碼老百姓討債多了一個希望,最起碼對老賴也是一種震懾。那么國家禁止討債公司的原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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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都知道作為車主來說開車是時候是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的,一旦發生意外的話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這個時候如果你購買了保險,是可以得到賠付的,但有時候保險公司不會賠付,那么保險公司不賠付的原因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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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法院作出判決后,不僅不積極履行清算義務,反而是設法把財產藏起來,逃避債務,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公司法》第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些不法商人利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及有限責任的特性,把設立公司作為逃避法律,有錢不還債的工具。這些現象使得公司的獨立人格異變為逃避法律監督的工具,造成難以追究惡意逃避債務的直接責任人,從而使得大量債務案件無法執行。那么公司逃避債務的法律原因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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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承諾書 篇1全體股東鄭重承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實施意見》、《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審批及管理暫行辦法》,經全體出資人共同研究,一致同意按照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愿出資申請設立一家小型貸款公司,議定如下:一、申請設立的公司名稱為:"松原市華興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備不同字號的被選名稱若干,八、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意愿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涉費用由各股東按實際認繳比例分攤。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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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個人債務原因公司可以開除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是不能因勞動者個人債務問題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個人債務由勞動者自己解決。個人債務糾紛如何舉證要想打好債務糾紛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據:(一)原告(債權人)應提供包括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若提供的是帶有偽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那么個人債務原因公司可以開除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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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設立再擔保公司有哪些原因1、再擔保制度是現實經濟生活的客觀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日、韓等發達國家經驗表明,只有建立再擔保制度,才能有效分散擔保公司的經營風險,防范系統性行業風險。政府出資設立的再擔保公司的經營帶有顯著的政府公益色彩,其根本目的是用最小的政策代價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此外,再擔保公司的設立可以將多數資質良好的擔保公司納入再擔保體系,通過對擔保公司的信息采集分析,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決策依據,從而達到建立政府、銀行、擔保公司之間的協調機制,整合行業促進規范運作的目的。那么設立再擔保公司有哪些原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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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區某小區院內,50多歲的趙女士和兒子、兒媳、孫子一家人晚飯后悠閑散步。 趙女士在踩到一個看起來外觀完好的井蓋時,不料井蓋竟然發生了180度翻轉,致使趙女士墜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趙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隊求助,將趙女士從深井中解救出來并送往醫院搶救。經診斷,墜落深井造成趙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脛骨平臺骨折、踝關節骨折等全身多處損傷。 出院之后,趙女士及家屬多次找物業公司溝通賠償款的事情,但是物業公司認為“趙女士要的賠償款過高,而且物業公司已經墊付了醫療費28萬元”,不同意對趙女士進行合理賠償。 委托專業人員才能安心休養 趙女士的家人對于物業公司拒絕賠償的態度非常氣憤,但是也無計可施。一家人為了賠償的事情急得焦頭爛額,導致趙女士無法安心養傷,子女也無法安心工作。 經過一家人商量后,一致決定委托律師來辦理,這樣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賠償款,傷者及家人也能節約時間,各自安好。 經過充分的咨詢溝通,在2022年9月2日,趙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拿到應得的賠償。 元甲律所專案組研究案情,積極指導趙女士準備錄音、現場照片、醫療費用票據等各類證據材料,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合理賠償。 03物業公司擔責 獲得滿意賠償 為了避免物業公司對趙女士傷殘情況不認可,元甲律師為趙女士申請了訴中傷殘鑒定和三期鑒定。 經鑒定趙女士的傷情構成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傷殘賠償指數25%;建議誤工期為210日、護理期為120日、營養期為120日。 庭審過程中,物業公司為了逃避自身責任,辯稱“趙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部分責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為責任的承擔問題。 針對責任問題,元甲律師專業解析,并具體分析事故發生過程: 事故發生時,雖然未天黑,但涉案井蓋位于小區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觀完好,看不出任何異樣,也沒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標識,任何人經過井蓋都無法知悉井蓋損害的情況,無法對此作出判斷并采取措施,故趙女士作為小區居民不應當承擔責任。 而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未進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蓋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貨車碾壓損壞的情況下不作為,導致趙女士受到如此嚴重的傷害,理當承擔全部責任。 法官十分認可元甲律師的庭審意見,一審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趙女士不承擔責任,由物業公司除已墊付的醫療費28萬元,另外賠償趙女士52萬余元。 趙女士以及家人對賠償金額表示非常滿意!歷經一年的時間,元甲專案組溫暖陪伴當事人及家人度過了每一個艱難的時刻,常常幫助、總是安慰,終于圓滿解決了他們的難題! 律師點評 只有委托專業律師,對案件進行專業的分析,才能制定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為當事人爭取利益。
公司拖欠包工頭工程款提起訴訟的條件: 1、準確選擇被告。 在提起訴訟之時只要選擇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任何當事人,包括一人或幾人作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選擇的首要標準或前提條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證據資料必須充分。 在訴訟前必須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證據資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層次、多方位地進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訴。 3、準確合理的訴訟請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的,所以為保障訴訟后利益的最大化,當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訴訟請求時,盡量同時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這一請求。 4、訴訟請求的范圍。 在訴訟案件中,只要當事人能夠舉證,法院是支持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