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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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終止后,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同時,合同關系的終止,使合同的擔保及其他從權利義務關系也歸于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債權人應將負債字據返還于債務人。通知,是指當事人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應當將合同終止的有關事宜告訴合同對方當事人。協助,是指當事人一方配合另一方作好善后工作。保密,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終止后對于了解到的對方當事人的秘密不向外泄露。應當注意的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那么合同終止將會產生哪些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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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公司的債務問題是總公司需要高度重視的一個方面,當分公司面臨債務問題時,總公司應及時協調各方面資源,盡力解決問題,避免對企業的整體經營造成較大影響,無論是傳統行業還是新興產業,分公司作為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債權債務問題與總公司密切相關,需要得到妥善處理,合同終止協議本質屬于合同,只要滿足合同的生效要件,如簽訂主體合格、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形式合法、合同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等,就能產生法律效力,通過加強內部管理、預防風險、支持分公司的經濟活動等措施,可以有效地應對分公司債權債務問題,確保企業的持續發展,綜上所述,分公司的債權債務是一個復雜而重要的問題。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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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陳特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第一個問題:我認為:應當結合公司法與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來理解勞動合同的終止問題。公司決議解散是公司終止也是勞動合同終止的一個原因,但是公司解散是一個過程,在公司注銷登記前,公司還要開展一系列的活動,仍然需要留用一部分勞動者。那么公司解散,勞動合同終止的相關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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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終止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法定終止權因合同種類不同而發生原因各異,而法定解除權的發生原因一般為不可抗力及債務不履行的各種情形。我國合同法沒有合同終止的概念,也沒有合同終止的相關規定,故合同解除適用于所有合同。當它適用于繼續性合同時,則表現為合同終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那么終止合同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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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的當事人協議一致的,可以終止合同,而簽訂的終止協議書符合規定的就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另外,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那么合同終止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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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一)合同權利義務消滅,未履行的合同義務不再履行;(二)合同附隨義務發生,并進入履行階段;(三)合同終止后,當事人的特定權利和合同的特定條款仍然有效;1、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有效。(四)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應當注意的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所謂結算條款,就是當事人把某個時期的各項經濟收支往來核算清楚的約定;清算在此意指金錢債務的了解。那么合同提前終止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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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我們可以發現,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提前終止合同就不存在違約的問題。若是當事人一方想提前終止合同,那就存在違約的問題了,這時就需要給與另一方一定的違約賠償。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系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后果。再次,權利專屬不同。那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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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規定了兩個條文。這里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合同法》第59條具體規定了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發生追繳財產的法律后果,即將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財產追追繳回來,收歸國家或返還給受損失的集體、第三人。那么無故終止合同的法律后果及處理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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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規定:“貨物發運前,承運人或托運人征得對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承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的運輸費用,并付給托運人已發生的貨物進港短途搬運費用;托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付給承運人已發生的港口費用和船舶待時費用。因此,合同解除后,確因一方的過錯造成另一方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向受害方賠償損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應負的賠償責任。那么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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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解除是合同終止的一種不正常的方式。《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規定了兩個條文。這里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合同法》第59條具體規定了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發生追繳財產的法律后果,即將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財產追追繳回來,收歸國家或返還給受損失的集體、第三人。那么合同無效與合同終止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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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為了防一方當事人因不知道對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仍為履行的行為,從而遭受損害,當事人根據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簡稱為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于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7、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那么終止合同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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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終止后,合同當事人仍有一些義務,稱為“后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不是合同義務而是法定義務,違反后合同義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履行哪些義務,并沒有一定之規,依誠實信用原則應履行的義務,均應為后合同義務的范圍。合同的內容不同,后合同義務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針對個案確定后合同義務的內容,但按照交易習慣,某類合同終止后,當事人通常的行為準則,應作為后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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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3、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那么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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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身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為保險標的,其保險利益是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人終止合同應當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至合同終止之日期間的應收部分后,退還投保人。保險合同的終止是保險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約定的事由發生,法律效力完全消滅的法律事實。保險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險合同期限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行使解除權,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那么保險合同終止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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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社會實踐活動中,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能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為某事的發生而產生中止合同的效果,那么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合同終止將會產生哪些法律效力,下面請看詳細介紹:合同終止后,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債權人應將負債字據返還于債務人。應當注意的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合同中止的原因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即指債權人向債務人做出免去債務責任的意思表示,債務人表示接受,致使合同終止的雙方法律行為。那么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合同終止將會產生哪些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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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