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了對方簽諒解書了但反悔了要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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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完全履行,那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再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除非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了自愿、合法原則,在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完全履行,那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再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除非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了自愿、合法原則,對于一些公訴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并且被害人愿意和解,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和解。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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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裁判結果經法院審理,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自首、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最終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均判處方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六個月,法律中對私闖民宅打人的判定,應當根據犯罪事實來進行,如果私闖民宅目的是為了打人,則需要按照故意傷害人的判罰標準來進行處理,如果在私闖民宅的過程中發生了打人的行為,則需要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對私闖民宅罪和故意傷害罪進行判罰。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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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協議反悔期限是一年的時間,但是這里僅僅指的是離婚協議當中涉及到財產方面的部分,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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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車禍致人死亡家屬出具諒解書還會有民事賠償嗎,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付主要責任,有諒解書會坐牢嗎1、沒有諒解書不會判緩刑,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有諒解書還是可能判刑的,法律上沒有規定,死者家屬出具諒解書的賠償金額的,賠償要結合死者的年齡戶籍以及家庭情況等確定的,法律上沒有規定,死者家屬出具諒解書的賠償金額的,賠償要結合死者的年齡戶籍以及家庭情況等確定的,交通事故死亡諒解書誰簽字交通肇事諒解書應當需要獲得受害人本人的簽字,如受害人本人不方便簽字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獲得權限的授權委托人簽字,對于受害人已經死亡的,可以由其近親屬或合法繼承人簽署諒解書。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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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把人打成輕微傷,不構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責任,也就不能判刑。致人輕微傷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應受治安處罰。打人致輕微傷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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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輕傷害量刑標準如下: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經有關部門鑒定達到輕傷級別的,涉嫌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未獲得諒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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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同時,該男子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鄰居的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打人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一、打人需要承擔什么民事責任打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包括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費用,同時,該男子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女友的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除了刑事責任,打人者還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包括賠償被打者的醫療費用、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等,三、打人需要承擔什么刑事責任打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包括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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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適用范圍不同再說說哪些刑事案件適用刑事和解,哪些案件適用刑事諒解和刑事調解&mdash,(2)刑事諒解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1)刑事和解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類案件)、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侵犯財產類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一、量刑從寬幅度不同先說大家最關心的區別:量刑從寬幅度&mdash。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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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犯罪行為可以采取諒解書來減輕刑罰的做法是存在的,但具體的減刑幅度會因法律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如果被害人對加害人表達出真實的諒解并簽署了諒解書,法院在判決時可能會考慮這一因素,以減輕加害人的刑罰。減刑的幅度通常由法官根據案件情況,包括罪行的嚴重性、加害人的認罪態度、對被害人的諒解和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來決定。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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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屬于一方婚前購買且登記在其名下,婚內若書面約定房產歸你,屬于贈與行為,即使離婚時反悔,可依據該書面協議要求辦理過戶,離婚協議約定房子歸一方但未過戶,一方反悔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4、如果是自愿簽訂的是不能反悔的,除非能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有被女方欺詐、脅迫等情形,就可以起訴到法院,判定協議無效,房產就可以要回來,如果是自愿簽訂的是不能反悔的,除非能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有被女方欺詐、脅迫等情形,就可以起訴到法院,判定協議無效,房產就可以要回來。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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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根據你陳述情況,打架致人輕傷2級,受傷嚴重的一方沒有出具諒解書,這種情況建議聘請刑事律師介入辯護,收集對被告方有利證據,做從輕減輕辯護,一般打架致人輕傷2級,認罪認罰,愿意主動賠償受害人損失,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打人二級輕傷判刑多久法律主觀:打架致使受害人受傷,經鑒定達到輕傷以上的, 構成故意傷害罪 ,依法是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打架致使受害人受傷,經鑒定達到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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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雙方打架致對方輕微傷拘留后,對方起訴需要行政拘留,除承擔行政拘留外,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打人致輕微傷拘留后對方起訴我該怎么辦可以向對象進行協商,對方又去法院起訴,應該是向你索求賠償,打架被拘留后對方起訴,可以找律師,1、打架被拘留后對方起訴,可以找律師,2、打架事件已經被處理,對方還要起訴,此時應當搜集證據,積極應訴答辯,向公安機關說明具體情況,打人輕微傷被起訴會有什么后果如果打人者涉嫌聚眾斗毆罪或尋釁滋事罪等犯罪的,雖然只將對方打成輕傷,但仍應該根據《刑法》的規定進行量刑。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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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調解書通常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的,這種類型的法律文書一般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在調解書送達之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或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調解不成立,法院應對案件繼續進行審理,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而言,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后,調解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訴訟結束,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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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尊重雙方真實意思,不得強迫,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夠反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原則上在雙方當事人未簽收調解書之前,當事人可以反悔已經達成的調解協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原則上在雙方當事人未簽收調解書之前,當事人可以反悔已經達成的調解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后可以反悔嗎1、法律主觀:調解書雙方簽字后一經送達是不可以反悔的,如果還未送達雙方當事人則還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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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人又犯了新罪行,或者撤銷刑事諒解書是因為更多的利益考慮,那么它很可能會違反法律規定,導致你承擔法律責任,當你簽訂了刑事諒解書之后,就表明你對犯罪人的所犯罪行進行了寬恕,并且不再追究其法律責任,總之,在簽訂刑事諒解書之后,是有可能進行撤銷的,除了受到欺騙、威脅或者強迫的情況,還有一種情況是可以撤銷刑事諒解書的,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撤銷之前的刑事諒解書,并且重新起訴犯罪人,那就是,在刑事諒解書簽訂之后,犯罪人又犯了新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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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生效? 舉個栗子:大牛將股權賣給富貴,簽約后未在30天內辦理變更登記,之后大牛覺得賣虧了,遂反悔并主張合同未生效。 關于合同生效與報批義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該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市場主體變更登記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條規定是指決議和決定,并非協議。 (2008)開民初字第134號判決書的觀點:未經登記并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無效,因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是市場部門為了便于管理,為滿足公開查詢目的所進行的股東信息登記。真正決定股東身份的并非登記行為,而是股東名冊、股東出資證明以及股東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等實質行為。所以大牛的主張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相關風險呢? 如果是賣方: 1.盡量約定先收錢,再辦理變更登記; 2.約定自己只有配合義務; 3.不接受未及時配合辦理登記過重的違約責任; 4.移交后及時辦理登記; 5.約定買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買方: 1.盡量約定先登記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較大尾款); 2.就賣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約定較重違約責任; 3.約定公司本身為登記的義務人且承擔違約責任且與賣方承擔連帶責任(買方原因除外)。
欠11萬工資不給,老板不給,還打人怎么辦?工資問題屬于勞動爭議糾紛,需要在一年之內解決,否則在法律上就不受保護了,勞動爭議糾紛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或者找勞動仲裁院
自己和保險公司談和解,之后又覺得金額低,能反悔嗎?元甲律師通過訴訟又幫助傷者多拿到4萬余元賠償款,獲得當事人全家的認可與口碑!
當事人涉嫌幫信罪,天用律師緊急處理成功取保候審,積極配合公安調查、支付賠償、請求諒解等圓滿結案。年底電信詐騙高峰,一定保持警惕之心,不要掉入詐騙陷阱!
淄博淄川區昆侖法庭,離婚糾紛開庭,本來都已經預約了離婚登記,冷靜期內因為債務承擔問題反悔,協議不成只能訴訟,客戶一進訴服大廳,工作人員就能喊出客戶的姓名,派出法庭案子少,法官能有更多的時間投入案件之中。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