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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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也就是說,駕駛員在執行機動車所有人交付的交通運輸任務時,因違章行駛引發事故,那么駕駛員一般只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那么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主體是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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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錢屬于民事糾紛嗎借錢一般是由公民之間產生的一種民事行為,因借錢產生的糾紛是屬于民事糾紛的一種,適用民事訴訟法,是民事糾紛。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民事義務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必然引起爭議,發生糾紛,當一方當事人把它訴諸司法解決,就成了民事訴訟。這一特點是民事訴訟區別于行政訴訟和形式訴訟的顯著標志。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都是這樣的主體。那么借錢屬于民事糾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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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自然人和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為民事行為,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對組織體特別意味著能夠用組織的名稱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而不是以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成員的名義”。自然人能通過自己的自由意志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即要求民事主體具有責任能力。自然人和法人都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以其財產獨立為前提。那么民法典民事主體可以依法享有債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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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弱勢群體的保護問題,是人權問題的一個重要內容。隨著社會貧富差距的擴大、社會分層的日益明顯以及不同利益集團沖突、矛盾的加劇,弱勢群體正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如何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平衡社會各階層或群體的利益,進而促進整個社會和諧、健康、穩定地發展,業已成為一亟待解決的問題。在訴訟中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在這種訴訟模式下往往處于一種十分尷尬的境地,一方面,他們的訴訟理念仍然停留和寄托在“法官下鄉調查”、“上級會為民做主的”等舊司法運作模式的認識上,而另一方面他們卻由于缺少訴訟經驗、缺少取證能力、缺少律師的幫助而無法有效地接近司法。那么我國民事訴訟中弱勢群體保護論綱(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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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違規擔保的責任主體如何認定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在我國的立法上并未對此下一明確的定義。擔保一般發生在經濟行為中,如被擔保人到時不履行承諾,一般由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先行履行承諾。擔保一般有口頭擔保和書面擔保,但只有書面擔保才具有真正意義的法律效力。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那么違規擔保的責任主體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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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六:賠償方式賠償方式是指民事訴訟賠償中,侵權人或違約方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方式在確定賠償方式時,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確定,在民事訴訟賠償中,賠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等都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確定,結語:在我國民事訴訟賠償中,賠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等都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確定,當事人在遇到民事訴訟賠償問題時,可以委托律師代理訴訟,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確定賠償范圍時,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確定。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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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可以當貸款擔保人的必須是具備債務清償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是不能做擔保人的。當債務人欠款不還或者無償還能力的,擔保人要履行連帶責任。那么哪些民事主體可以成為貸款擔保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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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責任認定及劃分是對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過錯程度的一種劃分及確定,交警部門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屬于一種行政行為,而不能也不是對雙方當事人之間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及認定。我國刑法中關于交通肇事罪刑事責任的認定是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責任的劃分作為直接依據,但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沒有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責任的劃分作為民事賠償責任劃分的直接依據,該法明確規定了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原則。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的責任認定及劃分并不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那么交通事故中怎樣確認賠償責任和賠償義務主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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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首先,顯名合伙具有相對獨立的財產權。任何合伙人無權獨立使用、處分支配合伙財產,正是因為所有權最高表現形式的兩項權能——收益權和處分權均由合伙組織享有,顯名合伙當然具有獨立的財產權。因此,顯名合伙組織具備承擔民事主體權利和義務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合伙人負連帶責任不足以否認顯名合伙獨立民事主體地位。顯名合伙意志是全體合伙人的共同意志,不是某一合伙人的單一意志,只有合伙人整體的意志才能對合伙事務發生效力。由此可見,顯名合伙能夠獨立地形成和表達自己意志,獨立地支配自己的財產并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具備法律上獨立的主體地位,也就具備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條件。那么顯名合伙具備獨立民事主體地位的理論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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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審觀點嬰兒享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梁女士懷孕期間,一直都在云南省婦幼保健院進行各項檢查。從本案的事實來看,原告梁女士于2005年3月28日零點20分產下一個活男嬰,梁女士之子既然是分娩脫離母體后仍然存活的男嬰,就應該享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由于婦幼保健院在診治過程中存在過失和違規行為,因此,婦幼保健院侵害了梁女士及其丈夫的民事權益,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二審觀點屬于醫療事故判賠五萬余元“事實是梁女士之子生產后就沒有呼吸,搶救20分鐘后仍無呼吸、無心跳,與家屬交代病情后,家屬同意放棄搶救。因此不應認定其享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那么幾分鐘的生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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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現行法律對擔保無效民事責任的規定有哪些呢目前理論上較為一致的觀點認為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屬締約過失責任。但擔保合同的無效在實踐中不僅僅因一方違背誠信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往往是雙方的混合過錯所產生的無效,而且擔保合同從屬于其所擔保的主合同,故其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規則與賠償范圍有其特殊性。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那么我國現行法律對擔保無效民事責任的規定有哪些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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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情況下,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是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而交通肇事案件發生后,賠償責任主體不明確是處理刑事附帶事民事訴訟的一大障礙,責任主體可能是交通事故責任者,也可能是車輛所有人、對車輛有支配權的人以及取得運行利益的人,主要涉及到掛靠、借用、租用、保險、車主、報廢車輛賠償問題、雇傭賠償等方面,法律對此規定不明確,導致實踐中責任主體的不一致。那么交通肇事刑事訴訟主體范圍如何界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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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債權轉讓的條件主要有哪些債權轉讓的條件主要有五個:(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五)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的債權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那么我國債權轉讓的條件主要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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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哪些民事主體可以成為貸款擔保人依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具有債務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公民都可以成為貸款的擔保人。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那么哪些民事主體可以成為貸款擔保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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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民事主體可以成為貸款擔保人嗎?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可以作為擔保人。《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那么民事主體可以成為貸款擔保人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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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家族企業在迅速發展之后進入一個代際傳承的高峰期,大多數家族企業選擇的是"子承父業"代際傳承模式."子承父業"中的繼任者與創業者的價值觀差異和繼任者能力不足的問題永遠是企業的難題,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有什么方法可以平衡這樣的現象,在這個過程中還會遇到哪些問題?需要專業的團隊根據每個企業自身的特點制定行之有效的獨特且唯一的解決方案。
春節以前最大的期待是:盡可能多的案件收到/民事調解書/,這代表著糾紛止于節前,節后可以重新出發??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代駕司機駕車撞人,誰來擔責?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馬某赴宴飲酒后欲回家,因是開車來的,其便登陸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駕”板塊發出訂單,過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駕員趙某接單并趕來,按照訂單路線送馬某回家。 不料,車輛剛行駛到通州區某路段時,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橫過道路,趙某剎車不及將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車輛損壞,胡某等三人均受傷。 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為全部責任,胡某等三人均為無責任。胡某傷情經過鑒定為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符合七級傷殘;右上肢肌力IV級符合八級傷殘;開顱術后符合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50%)。 事發后胡某找到車輛使用人馬某、代駕員趙某、出行小程序的運營方某科技公司、代駕平臺的服務提供方亦即趙某的雇傭單位某人力公司、車輛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趙某、馬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87976.1元。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辯稱自己僅是代駕交易平臺的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勞務公司為代駕服務提供方,根據相關規定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區分和規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答辯人僅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并非適格被告,亦非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但是本次事故傷者較多,共用保險限額。某人力公司辯稱先由保險公司理賠,司機趙某系職務行為,針對超出保險范圍外,應由司機趙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答辯人愿意承擔。趙某、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金額并無異議,但是對于誰是超出保險理賠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主體、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某科技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為平臺內代駕服務的提供方應當承擔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代駕司機趙某的雇傭單位,亦應當承擔雇主責任。而關于某科技公司的責任認定,其作為某出行交易平臺中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代駕信息服務的主體,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的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代駕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某人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駕司機趙某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宜駕駛情況,代駕司機于事故發生之前亦處于平穩駕駛環境,故無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科技公司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趙某的用人單位也即平臺內代駕服務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賠償。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原告保險限額之外的合理損失費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