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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具體需要看房屋的買賣合同中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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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投訴平臺,或者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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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的房子為什么被查封拍賣,你是否貸款未還還是這個房子做過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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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解決房屋拆遷糾紛的方法是:當事人可以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進行解決,裁決后當事人不滿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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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退房時有以下注意事項:1、一方在行使合同解除權時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賣另一方,自通知到達另一方時解除;另一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2、單方解除合同需要具備嚴格的法定條件并遵循一定的程序,不當行使合同解除權將構成違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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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沒有產權證明只有備案的二手房不能買賣。房屋產權證是擁有所有權的證明,沒有產權證的房屋存在沒有產權證明的障礙屬于無權處分,不能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以及辦理過戶手續。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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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全款賣房一般過戶后15個工作日內能拿到全款,全款進行資金監管的時間為過戶后15個工作日;分期賣房則根據貸款合同上的約定時間進行付款,貸款進行資金監管的時間為過戶后22個工作日。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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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通過中介買房的風險有:遭遇中介合同陷阱、中介隱瞞房屋真實情況、中介賺取不合理高低差價、合同未履行完畢時中介要求將錢交給代理人、中介假冒房東、中介收取中介費以外的雜費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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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發生二手房買賣糾紛可以解除合同。發生糾紛爭議時,雙方可以協商一致解除買賣合同;買賣雙方也可以約定行使單方解除權的法定事由,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買賣合同;一方違約后,守約方可以請法院判決解除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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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一般不可以進行非農業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取得政府批準的除外,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