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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賣方有非法占有兩筆房款的意圖,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可能需要坐牢;如果只是為了獲得更高的利潤,應該屬于民事范疇,不構成詐騙,但會構成違約,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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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外墻面不屬于單個業主,也不屬于開發商,而屬于業主共有,開發商不能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保留外墻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首先,依據《物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在登記機構的不動產登記簿上,也不可能將特定房屋的特定外墻面登記在單個業主名下,那么只能屬于該特定房屋的全體業主。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同部分: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屬于特定房屋全體業主共有。因此,開發商不享有已出售房屋外墻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姜某利用與其商鋪相連的外墻面從事經營活動,屬于合理使用,無需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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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2008年中央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之規定,“林地、林木流轉”是指林權流轉,包括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流轉和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的流轉。林權流轉方式包括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抵押等。林地承包經營權轉包,主要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經營權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承包經營的行為。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受轉包人按轉包合同約定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并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經發包方同意,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而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轉讓,是指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移轉給他人從事林業經營的行為。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受讓對象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但是,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林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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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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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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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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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多扣押金可以先協商,做好錄音,協商不成,保留證據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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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您好,如果您已經確認完成不動產產權登記,且沒有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您是不可以取消退稅的 如果還需要進一步咨詢,您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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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針對您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建議:1、您可以詳細描述一下事情的整個經過,以便幫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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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可以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可以起訴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