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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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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可以與快遞公司協商解決。你的貨物是否辦理了保價呢?如果沒有保價,在賠償數額上有可能與快遞公司達不成協議,按照《郵政法》規定的賠償辦法,你是不會滿意的,協商不成,法院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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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應視同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機械公司提出申請認定工傷的時限已經超出了30日,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立法本意是為了及時搶救受傷職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單位的安全生產,所以要求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申報義務,并將申報時間限定為30天以內。但如果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同意,可以將申報時間延長。因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符合法定程序,林某所受傷害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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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本案應當使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李某邀請張某來幫忙放炮,張某沒有任何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亦未獲取任何報酬,據此可以認定張某的行為之于李某,是一種義務幫工行為。義務幫工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義務幫工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不考慮承擔責任的被幫工人有無過錯,只要義務幫工人從事幫工活動致人損害或受到損害,被幫工人就應當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因此,本案中,李某應當承擔的是賠償責任。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所以責任比例的劃分,應當分析幫工人是否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張某死亡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車內鞭炮燃燒,張某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對車輛運輸鞭炮、在鞭炮附近吸煙和行駛車輛不關車門等行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應系明知,但在李某的邀請下,張某仍默認或實施了上述行為。另一方面是因為張某的跳車行為。在鞭炮燃燒時,車輛正在行駛的過程中,張某發現后沒有及時讓司機停車,亦沒有第一時間將鞭炮扔到車外,而是采取了跳車的方式,這種不當的自救方式,亦是導致張某死亡的原因之一。故張某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但從弘揚助人為樂的社會風尚的角度出發,不宜讓義務幫工人承擔較大的責任。故本案中李某應當承擔較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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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符合下列條件即構成誣告陷害罪: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2、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3、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4、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的行為。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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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犯了生產并銷售劣藥罪既遂的量刑處罰:1、犯本罪既遂的,一般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犯罪后果達到特別嚴重標準的,則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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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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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根據您的提問,回復如下:1、16歲如果構成盜竊罪的話可以減輕處罰2、如果是治安案件,可以申請減輕處罰或免于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