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勞動者在試用期未滿時就被辭退,屬于過失性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屬于非過失性辭退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屬于違法辭退的,用人單位要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答公司并不能夠強制員工加班。公司強制員工加班,嚴重損害其權益的,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并且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同時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
答如果勞動者在正常情況下主動離職的,一般無法領取失業金。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等條件的,才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而主動離職一般就不是非本人意愿離職的,所以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
答勞動者被安排在國慶節加班的,一般會有三天的3倍工資,即十月一至三日。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在國慶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必須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也就是至少要支付給勞動者三倍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
答用人單位不可以向勞動者收取入職的押金。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違法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答原則上復印件是不能單獨作為證據的,法院對此只是考慮使用,一般來說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除非雙方都認可,沒有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根據這里的第四款,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原則上復印件是不能單獨作為證據的。故:法院對復印件只是考慮使用,但若對方對此無異議,復印件的效力相當于得以認可。一般而言,書證需要提供原件,提供復印件的需要與原件核對無誤。在原件缺失的情況,如果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復印件也是法律效力的。在僅僅只有一份證據復印件,原件缺失又沒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對方當事人又拒不認可的,證據復印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九條 明確列舉了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五種情形,其中第(四)項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該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表明,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優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其次才能考慮復制件或復制品。
-
答戶主沒有這樣的權利,按規定必須本人有接收戶口地并且由本人辦理遷移手續才可以遷移戶口,所以戶主沒有這樣的權利。《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
答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簽訂口頭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保留工資報酬有關的證據,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短信的方式確定勞動報酬。如果是在校學生做兼職的。由于在校大學生不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資格,不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所以與雇主不是勞動關系,而是雇傭關系,勞動局無權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答納稅人因納稅爭議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得到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
答不退學費,而是學費代償,就是國家給你出學費。但是前提要按照有關程序申請,還要看你這個大學學歷是如何取得的,是什么院校,何種學歷。補償標準已經提高到專科本科8000/年。《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第二條 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是指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實行代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高等學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后自愿復學或入學的,國家實行學費減免。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以下簡稱“高校”)。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高校學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高職)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下簡稱“高校學生”)。下列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不享受國家資助:1、在校期間已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2、定向生、委培生和國防生;3、其他不屬于服義務兵役到部隊參軍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