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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合同中有對租房后中途退房有明確規定的。合同中明確規定:在租賃期內,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還相應的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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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是。但是在本人無法到達現場的情況下可以辦理去公證處辦理《委托公證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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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從法律的角度講,退房的問題屬于合同解除行為。如果滿足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者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雙方協商一致,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則無法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