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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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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因為協議起了爭執,對方勒索錢財,可第一時間收集證據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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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二)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結伙偷越國(邊)境的;(三)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四)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五)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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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條對累犯制度進行了修改,將不滿18周歲人犯罪,作為普通累犯的消極條件。這就意味著未成年人犯罪不再構成累犯。據此,本案中申某、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累犯,不能適用《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中“累犯可以增加基準刑10%-40%的幅度從重處罰”的規定。在這一點上,應當是沒有疑問的。那么,對他們的行為能否適用《意見》關于“對于有前科劣跡的,綜合考慮前科劣跡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的規定呢?我們認為,還是應當適用這一規定的。其理由如下:第一,從《意見》設定這一量刑的出發點來分析,之所以要對有前科劣跡的被告人從重處罰,主要是基于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大的緣故。人身危險性越大,相對應的,再次實施犯罪的可能性就越高,對其改造的難度也就越大。而本案中,申某、張某曾經因為盜竊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在接受完刑罰處罰后,再次實施犯罪,表明二被告人仍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應當對其從重處罰。第二,在少年司法實踐中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針,從總體上來講,對未成年人實行的是較為寬緩的刑事政策。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要一味從寬、盲目從寬,而要做到寬嚴有度、寬嚴有據。要根據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自身情況,選擇最為恰當的處遇方式,更好地體現刑罰的個別化。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實現對失足未成年人的挽救。第三,從法律層面上分析,《刑法修正案(八)》雖然對累犯制度進行了修改,但是,并不當然意味著對有前科劣跡的未成年被告人不能從重處罰。這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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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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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能會凍結您銀行卡內現金,及時聯系銀行說明情況,并報警處理,妥善保管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