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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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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三個輕微傷不能頂一個重傷。如果你沒有其他行為,則你不構成犯罪,不會被判刑。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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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電熱水壺屬國家實施強制性認證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定,沒有經過認證和按規定施加認證標志,一律不得出廠銷售和在經營服務場所使用。蔣某銷售的電熱水壺未能提供相關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理應對朱某孩子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朱某作為死者的法定監護人,本該意識到家用電器在使用過程中,不同程度存在一定危險,應加強對幼兒的監管,確保安全。但朱某卻將電熱水壺放置在孩子可觸及的地方,且未采取任何隔離防護措施,致使事故發生,也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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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規定三個月的訴訟期限,而不允許行政機關在此期間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意在給被執行人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濟機會,以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也不履行具體行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才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由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作出,法律賦予它公定力、確定力、執行力,這是無庸置疑的,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執行力。行政復議期間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的執行主體應該是具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而不是人民法院。據此,獲嘉縣城建局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于同年3月20日向獲嘉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尚在法定的起訴期限內,獲嘉縣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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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可以適用緩刑范圍的對象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條件是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數罪并罰決定執行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能否適用緩刑問題的復函》([1998]高檢研發第16號)中明確:“對于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決執行的刑罰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案件,依法可以適用緩刑。”根據這一復函的精神,對數罪并罰的被告人,可以適用緩刑,但前提是一定要符合刑法對適用緩刑所規定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再犯罪的危險、對社區的影響等條件。實踐中,被告人犯數罪的事實本身就說明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還是比較大的,再犯的可能性也較大,因此,對數罪并罰的被告人適用緩刑一定要慎重,原則上不宜適用緩刑。當然,如果特殊情況下,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社區矯正機構的評估意見等情況,確實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這種情況下,在判決書中應采用后一種表述方式,即在數罪并罰后,再表述緩刑,而不能在每一個罪中分別表述緩刑再并罰。因為緩刑不是刑罰種類,而是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只有確定了被告人最終執行的刑期,才能確定是否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及緩刑的考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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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國家賠償法》第17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根據上述規定,對于限制人身自由時的司法賠償范圍僅限于拘留、逮捕以及已經執行刑罰的情形。取保候審是責令相對人提供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并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范圍。具體到本案,李某經法院再審認定為無罪,其在拘留與逮捕期間人身自由受到剝奪,應當獲得國家賠償,但取保候審期間不應當獲得國家賠償。故對李某的賠償期間應為3個月,即2009年1月10日至2月9日和3月10日至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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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14年6月23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一、三款規定: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信息系網絡用戶發布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原告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請求追加網絡用戶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具體到本案,WV網站系詆毀BL牌箱包公司聲譽的侵權責任主體無疑;BL牌箱包公司可以訴請法院責令WV網站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以便判斷王某是否系詆毀BL牌箱包公司聲譽的責任主體。BL牌箱包公司在確定王某系詆毀BL牌箱包公司聲譽的責任主體后,可以追加其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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