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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贈與合同訂立的注意事項主要包括:1、贈與可以附義務;2、贈與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3、贈與合同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贈與合同是可以在一定情形下撤銷的。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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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保密協議不是必須要支付保密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也可以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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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租房合同書具體的寫法:1、應寫清楚租賃雙方的姓名、住所等身份信息;2、寫清楚房屋的名稱、地理位置、樓層、面積等信息;3、寫清楚租賃的用途;4、寫清楚租賃期限;5、寫清楚租金;6、寫清楚維修責任;7、寫清楚租金的支付方式等內容。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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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調解組織調解勞動爭議不成功的,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的人數來提交副本。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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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請低收入證明的流程:1、如果是農民,那就需要提供農村的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辦理人到村委會去開證明,然后蓋村委會的公章,留村委會的電話,種地就按種地的做,養殖業就按養殖業的做;2、如果只是農村戶口,在城市工作,則需要提供工作單位的在職證明收入證明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讓工資賬戶所在的銀行出具工資流水證明。辦理低收入證明的注意事項:1、開低收入證明要注意低收入證明必須的格式;2、開低收入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低收入證明復印是無效的;3、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財務章或者是單位的公章。而且必須是圓章;4、而是最重要的,低收入證明要真實,不可虛報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增強脫貧地區內生發展能力,建立農村低收入人口、欠發達地區幫扶長效機制,持續推進脫貧地區發展;建立健全易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監測預警和幫扶機制,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國家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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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出差費一般實報實銷,需要當事人提供跟出差費用相關的花銷證明材料。一般與勞動仲裁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六條 勞動爭議仲裁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議的主張,有職責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隸屬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受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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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參軍為義務兵。大專以上學歷,只要年齡不超過22周歲,就可以參軍為義務兵。每年的10月底到你戶口所在地的武裝部報名參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以志愿兵役為主體的志愿兵役與義務兵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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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合伙合同的當事人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一點比我國合同法就一般合同主體的資格要求就比較嚴格。因為作為商事合同,合伙合同任一方的主體都不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不存在所謂的可以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態相適應的合伙合同。2、合伙合同作為商事合同,如果是以成立合伙企業為目的的,其主體就不得是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比如,國家公務員、學校教師、現役軍人等。3、合伙合同應由全體合伙人充分協商,就合伙目的與經營范圍、出資數額、方式與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入伙與退伙、合伙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等合伙事宜達成一致,并訂立書面協議。4、就出資而言,根據《合伙企業法》第11條之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對于貨幣以外的財產權利出資以及合伙人的勞務出資,合伙合同可以規定評估辦法,或將其折算成現金加以規定。5、就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而言,合伙合同應當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約定,使虧損的分擔依據當事人約定的利潤比例來決定,分享多大比例的利潤,就應分擔多大比例的虧損。特別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38條第2款的規定,合伙合同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同樣地,由此可以得出下述相應的結論,即合伙協議不得約定部分合伙人不享受利潤的分配或者部分合伙人不承擔任何損失。由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基本原則可以推知,實踐中常見的在合伙合同中合伙人退伙時不予退還合伙積累的約定,其實是變相不予分配利潤,對這種約定的條款應視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第十二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第十三條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6、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7、入伙與退伙;8、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9、違約責任。合伙協議可以載明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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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要。一般開公司就是需要一些身份證明以及房產證原件或者是房屋租賃合同的。《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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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維修加工業發票(按6%)《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