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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四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你與你妻子婚慶現場攝像能完整地記錄你們的結婚進程,具有特定性,其通過一定載體播放,可再現你們結婚時的喜鬧場景,具有紀念價值,屬于對你們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品。王某遺失你們的婚慶攝像資料,致其永久性滅失,導致你們的婚慶場景無法再現,給你們造成了精神痛苦。《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你們是可以要求王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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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們認為第二種意見較為合理。理由如下: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安陽支公司和內黃公司都實際參與了合同的制定。保險單、繳費收據等手續上的公司名稱及簽章均為安陽支公司,從形式上講,該人身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王某和某保險公司安陽支公司。但王某向某保險公司內黃支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險,交納了保險費,王某與內黃支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利害關系。某保險公司安陽支公司和內黃公司存在業務上的隸屬關系,從査清案情的角度上講,兩者也應共同參加訴訟。在該保險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王某提起訴訟,內黃支公司和安陽支公司都是適格被告。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階段,確認當事人起訴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就應依法受理。本案中,適格被告有兩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王某選擇向內黃縣法院起訴,則內黃縣法院依法管轄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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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碰瓷”近年來多用以指稱故意碰撞機動車詐騙錢財的現象。“碰瓷”行為如危害公共安全但事后未索要財物的,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危害公共安全且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同時構成保險詐騙罪;向受害人索要財物的,同時構成敲詐勒索罪;在實施敲詐勒索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則轉化成搶劫罪。具體定罪量刑應當結合具體情形,按照牽連犯從一重處罰原則處理。具體到本案,劉、高、陳三人在公共場合“碰瓷”,危及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后欺騙李某要求賠償7000元,構成詐騙罪(未遂);在李四不從的情況強行搶走其1000元,構成搶劫罪。對劉、高、陳三人“碰瓷”行為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搶劫罪從一重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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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金某應當向你賠償因加價造成的全部損失,并雙倍返還定金。首先,金某的行為構成違約。你與金某達成“謝親宴”用餐協議后,便對雙方產生了約束力。金某應當根據約定,按時、按質、按量地提供相應服務。金某在前一日晚上突然提出解約,表示不再履行義務,甚至讓你措手不及,雖然事出有因,但并非無法克服、無法避免,即同樣不能排除金某的行為是對自己合同義務的違反。其次,金某必須向你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指出:“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即你有權據此要求金某返還8000元(4000元×2)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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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辦法,騙取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的公私財物,構成詐騙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詐騙公私財物數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和五十萬元以上,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具體到本案,黎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將付某所有的明成化年間的文物謊稱為民國文物,致使付某產生錯誤認識,自愿將原本價值萬元以上的青花瓷碗以1000元價格轉讓給自己,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詐騙罪定性。至于黎某犯罪的具體情節,要根據物價部門的鑒定或者核定價格(減除黎某實際支付的1000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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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應當盡快報案,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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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針對您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建議:1、您可以詳細描述一下事情的整個經過,以便幫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