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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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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安置房有的是具有所有權的,就可以買賣,如果只有使用權交易的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不存在過戶的說法。拆遷安置房若屬于小產權房,即土地屬于集體土地(或國有劃撥土地),在政府允許之前,該類房產是不允許上市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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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交份證、證據等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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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您對所購房屋的面積有疑問,雙方可以找到測繪部門來測量所購房屋。房地產基礎測繪對測繪人員素質、儀器設備、單位測繪資質要求較高。必須是一支經驗豐富的專業團隊才能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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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向法院起訴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房地產服務合同、房地產租賃合同、物業管理和其他權利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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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院可以依法將涉案房屋按財產混同處理,并裁定追加子女為被執行人,查封涉案房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20條規定的可以依法變更追加被執行人主體的幾種情形:“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執行人通過離婚析產、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組、關聯交易、財產混同等方式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依法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或者告知申請執行人通過訴訟程序追回被轉移的財產”。可見,法律對于財產混同情況并不賦予其免除執行的權利。所謂財產混同,是指債務人將自己的財產與他人的財產混合,從而模糊其作為產權人的屬性,使承擔債務的財產形式減少,避免該財產被直接執行。被執行人在欠債期間購買房產并登記在尚無經濟收入的子女名下,明顯屬于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故將涉案房產按財產混同處理,并追加子女為被執行人具有合理性,而且能夠依法有效打擊規避執行行為,且有利于案件的執行。根據《意見》精神,將涉案房屋按財產混同處理并追加案外人子女為被執行人,正是法律公平公正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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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和房東協商,協商不成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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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具體可以電話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