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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發生單方事故一般不構成刑事犯罪,在此前提下找人頂包的,應當以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1、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2、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3、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4、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 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按事實處理,誰實際駕駛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誰負事故責任,就承擔賠償責任。事故處理交警出具的認定是可以作為駕駛員的實際情況,如果保險公司拒賠,那么,可以拿著事故認定書一年內去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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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社保中是包含了醫保的,很多人對醫保的報銷范圍不太了解。因交通事故引發的一連串的費用,主要有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等,發生交通事故可以在醫保范圍內報銷醫療費嗎?社保的醫保(包括互助醫療)對于交通事故是不報銷的,只能是由肇事方負責賠償,但是醫療保險可以報銷部分藥物的錢。發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是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處理,找肇事者賠償,很難在醫保中報銷,但有以下種情況可以找醫保報銷部分醫療費:一、在交通事故中自己承擔一部分責任,自己承擔責任的醫療費可以醫保中報銷。二、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三、交通事故自己全部責任,因自己過錯產生傷害所導致的醫療費用,不屬于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情形,醫療保險部門必須報銷醫療費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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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愿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涉及交通事故調解的,當事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均必須在場,除非某方當事人在調解之前已經委托代理人,由代理人代表到場處理。如任何一方無故不到場的,交警則不予調解或者由交警另行約時間進行。若當事人不在場原則上不能調解,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通過電話方式談好的,事先約定好的,直接簽署調解協議的可以例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了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第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第二、通知有關人員進行調解。通知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采用口頭形式的要計入調解筆錄。第三、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五條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自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終止調解之日起三日內,一致書面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第八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一致書面申請。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應當公開進行,但當事人申請不予公開的除外。第八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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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酗酒行駛機動車的,酒精濃度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構成危險行駛罪,隸屬刑事犯罪。依照刑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處拘役,并處罰金。最高判處6個月拘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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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有機動車的交通事故中,無責任不等同于不用承擔賠償責任,在交通活動中,機動車危險性大,而行人和非機動車相比而言處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同等條件下,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該承擔更重的注意義務和民事責任。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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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發生交通后,尤其是全責方,都非常關心需要理賠對方那些項目,那么今天,我們就這個問題做一下分享。大致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財產類的損失,一類是人傷類的損失。首先關于財產類的損失,主要是對方車輛的維修費,如果對方是新車且損毀特別嚴重的還有可能承擔車輛貶值費,如果對方車輛屬于營運車輛,還需賠償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另外就是由事故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例如隨身攜帶的手機、手表之類的。其次,如果本次事故涉及到人員傷亡,還需賠償本次事故造成的傷者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及交通費;如果傷情比較嚴重,涉及到傷殘,那么在之前的基礎上還需按照傷殘等級另外賠償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后續治療費、整容費、康復費及住宿費。如果事故造成對方當場死亡,則需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及處理本次事故家屬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等;如果是搶救后死亡的,那需要在前述的基礎上,增加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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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主要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當事人的共同申請,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實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有關人員在自愿、合法的原則下對交通事故損害進行公平協商,以解決賠償爭議的活動。調解達成之后,雙方會簽訂調解協議。那么調解書有什么法律效力呢?1、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合同約束力。法律規定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從性質上說,調解協議書是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時,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因此,調解協議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當事人有法定的正當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書,從而強化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意識,維護調解協議書的嚴肅性。2、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調解協議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案件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協議書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所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1)《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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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出現事故認定遲遲不出的原因通常有如下幾種:一、事故重大復雜,需要反復做檢驗、鑒定、詢問、調查等;二、事故認定辦案交警已經作出,但秘而不宣,其目的是責任認定一旦宣布,將不利于機動車一方對受害人墊賠,推遲事故認定的宣布有利于穩定受害人家屬情緒,緩解社會矛盾;三、按新交法調解必須由事故雙方當事人自愿申請,交警調解不是事故賠償的必經程序,某些辦案人員依舊法習慣先主持賠償調解后認定責任;四、有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警力不足,壓案現象嚴重,忙不過來;五、有些案件辦案交警爭議較大,向上級事故處理部門或法制部門請示備案需要一個過程。不管怎樣,關于事故認定的期間是部委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必須依法定期間作出,先調解后認定、遲延宣布事故認定的做法都構成程序違法,程序違法可能會導致實體錯誤,也就是事故認定的錯誤。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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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通事故協議書包括以下內容:甲乙雙方姓名、住址、身份證號和聯系方式。對于某日發生的交通事故,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一、甲方自愿賠償給乙方各項損失共計×元人民幣。二、損失賠償包括乙方的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住宿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賠償。三、本協議簽定時,甲方支付乙方×元,余款在乙方配合甲方向保險公司理賠后,支付給乙方。乙方的具體配合工作是指本協議第六條的約定。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權拒絕支付剩余款項。四、本協議所涉及的賠償是一次性終結賠償,甲方支付乙方費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不再負有任何賠償責任。五、本協議簽訂時,雙方均是在自愿情形下簽訂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形,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對于協議提出反悔。六、在甲方賠償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和保險公司的工作,內容包括做傷殘鑒定、提供所有票據等等,因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甲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相當于保險公司理賠給甲方的同等金額。七、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定后生效。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最后落款,簽名,按手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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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于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認定,我國法律雖然未對該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可以從相關法律規定上對此進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據或理由,并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所謂的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第2款規定的:“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由此可知,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時,一般會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判案的依據。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對當事人責任的劃分不等同于法院對原、被告承擔民事責任的劃分,法院可以不采納該份交通事故認定書,而依據原、被告在具體事故中過錯程度來認定原、被告所負的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