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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認定劉某對本次事故損害責任的關鍵在于區分兩類不同的法律關系,即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劉某醉駕,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論處。但劉某除醉駕而外,并無其他違章行為,也就是說其醉駕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應當認定其承擔交通事故損害的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僅當按照交警的認定,劉某承擔次要賠償責任。醉駕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在現實生活中較為常見,但須以醉駕行為引發交通事故為前提或者條件,并不能一概而論。劃分醉駕之人對于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最終根據其在引發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予以確定,切不可僅僅因為醉駕入罪而要求醉駕之人承擔交通事故損害的全部或者主要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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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案,裴某在明知管某沒有考取駕駛證的情況下仍將摩托車出借給管某,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及阮某之死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阮某家屬要求裴某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能夠獲得法律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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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的,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全部損失16萬元,根據丁某與余某三七責任分攤給丁某的損失應當是4.8萬元,即丁某與齊某原本只需就該金額對余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齊某未購買交強險(賠償總額計12萬元),根據上述司法解釋,余某可以要求齊某與丁某交強險賠償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故齊某與丁某的賠償總額可能超出其原本只承擔的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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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建議讓對方拿出受傷的證據,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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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請咨詢相關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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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