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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餐飲部宴會確認單》是酒店與陳某進行協商確定的。該酒店也已確認該《確認單》的內容和效力,餐飲服務合同是有效的。酒店單方違約產生的后果應由該酒店承擔。因此,陳某請求酒店返還定金和另外賠償5000元的請求證據充分,合法有理,酒店應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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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關某為主張債權,以兩份借條為據,且借條上載有關某、郭某的署名。雖然郭某提供手機信息證據表明其已將欠款償還,但關某提供兩份借條具有客觀真實性,借條以書面形式出現,作為原始證據,其效力應大于傳來證據。而手機信息作為一種新的證據形式,具有易編輯、易篡改的特點,其效力應低于原始證據的效力。同時,該手機信息作為主要證據時,還缺少相關的輔助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再有,郭某認為其已償還欠款,但是既未抽回原始借條,也未說明償還借款的具體方式,明顯不符合常理。因此,關某與郭某之間的借款事實成立,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關某以借條為據向郭某主張欠款的請求應當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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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撕毀欠條的證據效力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真實材料。它具備三個基本特征,即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及合法性。本案中,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了一份被撕毀欠條的粘貼件。對于這份粘貼件是否具備證據效力應首先從證據的“三性”來審查。重新粘貼的欠條因經過人工剪貼,已不再是原件,可以視為證據的復制件。因欠條原件已不復存在,所以對證據的復制件應結合其他有效證據加以證明。另外,因為證據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所以應具備完整的內容和形式。撕毀的欠條是形式不完整的證據,應視為瑕疵證據,要與其他證據相互佐證,否則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訴訟證據。二、舉證責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原被告現有的證據都不足以達到證據標準上的高度蓋然性,因此,法官對于舉證責任的分配就顯得至關重要,它直接決定了案件最終的結果。本案中,若如原告所言,被告是強行撕毀欠條的,而原告卻輕易放走被告,而不要求其重新出具新的欠條或報警,原被告之間也沒發生身體接觸或爭執,引起旁人圍觀等,這些都與常理相違背。從人性角度而言,我們不能排除原告在被告撕毀已收回欠條后粘貼再次主張權利的可能,從維護社會誠實信用、公平良俗的角度出發,應要求原告進一步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明,否則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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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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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需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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