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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這種情況下,傷者及其家屬應及時申請工傷認定,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如果單位沒有為傷者辦理工傷保險,則由單位支付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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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你的員工受傷是因為吵架,不屬于工作原因,如果店方沒有其他過錯,則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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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如果景區沒有盡到相應的安保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你可與景區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起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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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該解釋第三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比绻闩笥褯]有多次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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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你撤訴后可以立即再次起訴,沒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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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商業秘密定義為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具有三個特征:新穎性;實用價值性;秘密性。聯合網絡公司的網站經過經營,已經具有相當數量的用戶。相當數量的用戶又能給聯合網絡公司帶來巨大的廣告收入,因此,注冊用戶信息對于聯合網絡公司具有經濟價值。同時,聯合網絡公司為自身網站的注冊用戶信息數據庫設置了密碼,并且該密碼只有作為主要技術人員的關某知曉,在聯合網絡公司與關某簽訂的《聘用合同書》中也有相應的保密條款,因此可以認定聯合網絡公司對上述用戶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網站注冊的用戶信息構成了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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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朱某與吳某的借款合同糾紛是在喬某未出庭的情況下達成的和解,喬某對此并不知情,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同時,該調解書缺乏事實基礎,朱某與吳某之間是否存在借款的事實,無法查明。朱某對欠款的承認只是一種自認,自認的效力應該是僅僅及于本人和對方,然而朱某將在他案中自認的事實作為證據運用于自身的離婚訴訟中,已經損害了喬某的利益,存在濫用訴訟程序的情況。因此,朱某提供的調解書不能作為其在離婚訴訟中的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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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钡诙钜幎ǎ骸熬W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三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睋耍憧缮暾堖M行網絡證據保全公證,以便日后追究發帖人的責任。此外,你可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本案中,如果能夠查明發帖人,那么由發帖人和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無法查明發帖人,那么由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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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對侵權人來說,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其承擔次要責任。法律依據在我國《侵權責任法》中。該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边@是侵權責任法關于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它給責任人的回應就是,法律要求人們按照普通的、合理的標準行事,一個人應當為自己的錯誤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在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中,由于侵權人往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通常沒有獨立的財產,故他們的侵權賠償責任自然轉移到了他們的監護人身上?!肚謾嘭熑畏ā返谌l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該條即明確了這一點,本案中,幼兒宋某的賠償責任依法由其監護人承擔。二、對教育機構來說,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其承擔責任的依據主要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钡谌艞l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睂τ诓粷M十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受害人,由于其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很差,特別容易受到傷害,故侵權責任法將教育機構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作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標準,并對其實行過錯推定,當其不能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責任時,即推定其有過錯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幼兒園承擔較大責任的法理依據即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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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不能以超過起訴期限駁回原告起訴,應判決確認被訴行政行為無效。理由如下:首先,本案原告關于無效行政行為的主張成立?!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本案被訴行政行為的實施主體是某開發區房屋管理委員會,不具有頒發房產證的法定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而開發區房產管理委員會并不是法律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沒有頒發房產證的職權,其不具有頒發房產證的主體資格,頒證行為屬于無效行政行為。其次,根據行政行為效力理論,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不受起訴期限限制,無效行政行為是指已經成立的行政行為但由于重大、明顯違法而不具有公定力,從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無效行行政行為在效力上表現為自始、當然和確定無效,即從行政行為做出時,無需有權機關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沒有尊重該行為的義務,并享有對該行為抵抗的權利,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公民可以采取警告、逃脫等方式進行防衛和對抗;對于無效行政行為的救濟也不受時效的限制,相對人擁有無期限追訴權,即做出無效行政行為的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得隨時宣告或確認其無效,相對人也可隨時請求有權機關宣告或確認其無效。對該無效行政行為,做出機關即使事后進行了追認、轉換等補救措施,依然不能被法律所承認而變為有效。法律不可能因其起訴期限已過而承認其效力,這是對正義底線的突破,長遠而言對社會更為不利。因此,本案不應以超過起訴期限駁回原告起訴,應判決確認被訴行政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