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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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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卻產生了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2.勞動者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3.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5.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后錄音,并將領導的名字在錄音材料里面體現,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6.勞動者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上班。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為證據使用。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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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國家對已完工程結算和審計的時間沒有要求,一個地區一樣,沒有工程結算必須審計的要求,總的來看,只要甲乙雙方沒有爭議、符合國家結算制度,什么樣的工程結算都可以。至于工程項目什么時間結算、哪些工程需要審計是審計部門的事情,審計機構又有自己的工作安排,加之有的工程結算工作量、難度不一樣,因此國家對已完工程結算和審計時間沒有要求。工程結算審計是對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或年度終了時,與建設單位所辦理的工程價款結算的審計。其主要內容:(1)中間結算檢查工程形象進度的工程量,施工產值和預算成本是否正確、真實、本期應結工程價款凈值是否與本期實際完成的施工產值或結算價值,扣除預收工程款、抵扣備料款、甲方材料款以及其他應扣款后的余額相符;(2)竣工結算,應審查竣工質量驗收、竣工決算的合規性,未完部分尾工預提費用的合理性以及雙方經濟往來是否清楚,有無違反結算紀律行為。法律依據:一,根據《審計法》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二、根據(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審計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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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工程款結算了,承包人應當找自己的發包人要工程款。比如總承包人找建設單位要工程款,分包找總包要工程款,勞務工人找勞務公司要勞務費。當然,法律上也有一些特殊的規定,比如勞務公司或包工頭跑路的情況下,承包人還是應當支付勞務工人的勞務費,然后承包人可以找包工頭返還已經重復支付的部分,這些是國家為解決農名工工資做出的特別規定。還存在一種代為訴訟的情況,即,如果承包人怠于也就是不主動地去要自己的工程款,那么承包人的分包人或者勞務分包人,可以向建設單位直接主張自己的勞務費,當然建設單位盡在欠付承包人的范圍內支付,超出部分是不支付的。法律依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進行工程款結算: 1、該解釋第二條規定,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因此,當黑白合同都被認定為無效的,施工方已完工的建設工程經驗收質量合格的,可以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2、根據該解釋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后建筑工程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該參照黑合同支付工程款,但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擔修復費用。 (2)修復后建筑工程驗收依然不合格的,發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驗收不合格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施工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發包人有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減輕施工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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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管是采用定額計價模式的工程,還是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工程,施工單位工程結算注意事項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一、核對與編制好結算資料基礎任何一個工程項目,在編制結算時都要以相關資料依為依據。因此在審核時,首先要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從施工圖紙、工程承包合同到施工全過程的動態資料都要一一核對,力求資料完整齊全,確保審核工作正常進行。二、工程量是審核的關鍵,應注意以下2點:(1)注意審查施工單位列出的細目與預算定額中的工程細目是否相一致,只有一致才能套用預算定額中的預算單價。(2)審核工程量時,應注意審查施工單位列出的計量單位,是否與預算定額中的計量單位相一致,只有一致才能套用預算定額中的預算單價。三、定額單價的審核不可忽視在一般情況下,工程的定額單價都有具體規定,編制工程結算時只要參照定額單價的明細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在審核時不能因定額單價的套用有具體的規定而掉以輕心。四、其他費用的審核堅持合情合理其他費用,由于計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額單價的套用,故在審核中要根據費用的發生具體對待。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三條(二)工程量計算1、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接到報告后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實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并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核實,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核實結果無效。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后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雙方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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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采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因此,如果拿到了法院的判決書并已經生效,而對方依然不履行的,可申請強制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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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程結算是指施工企業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設單位(業主)辦理工程價清算的經濟文件。工程建設周期長,耗用資金數大,為使建筑安裝企業在施工中耗用的資金及時得到補償,需要對工程價款進行中間結算(進度款結算)、年終結算,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后應進行竣工結算。 在會計科目設置中,工程結算,為建造承包商專用的會計科目。工程結算是工程項目承包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工程未結算,起訴到法院,法院是能夠支持的,并且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采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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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 承包單位把業務轉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包工頭的,包工頭招用的工人從事承包業務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具有用工主體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后,可以向包工頭追償。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但是若是勞動者因向包工頭索要工資、加班費、各項社會保險等引發糾紛,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因非工傷等上述訴求,繞過包工頭直接向工程發包單位要求法院確認與其存在勞動關系,法院將不予確認。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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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程質量案件涉及訴訟時效應注意的操作問題主要有:1、工程質量缺陷不適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一年的短期時效,而適用一般訴訟時效三年。2、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竣工驗收各階段的施工質量缺陷爭議,其訴訟時效自階段質量驗收發現缺陷或者階段質量驗收未通過時起算;如質量缺陷爭議已委托鑒定的,自鑒定單位出具鑒定意見后二年。3、工程交付使用后,發包人主張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裝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于2年的保修年限后3年;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墻面、衛生間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于5年的保修年限后3年;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設計的不同結構形式而定:農村的磚木結構為不少于設計年限30年后3年;城市的磚和混凝土結構為不少于設計年限50年后3年;城市的鋼筋混凝土結構為不少于設計年限70年后3年;城市的鋼結構房屋為不少于設計年限100年后3年。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