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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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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者競業限制,或者有相關的競業限制條款,如果沒簽訂勞動合同,培訓期離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如果簽訂了相關的勞動合同或者競業限制的協議,那么可能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具體還需要以相關合同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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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咨詢,兩個主體都可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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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委托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主要包括:1、委托包括特別委托和概括委托;2、受托人在委托范圍內所做出的法律行為效力及于委托人;3、委托合同具體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等其他法律知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九百二十五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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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單位實施經濟性裁員的具體流程: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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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賠償費用,約定了服務期的;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條款的等。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等。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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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最長期限是多少年,要看是什么合同。大部分合同的有效期都由簽訂合同的甲乙雙方約定。有些合同的有效期是有限制的。如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最長期限為二十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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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勞務合同對工作時間沒有限制。目前每天的勞動時間一般都不會超過八個小時,除此之外,都是各單位自行確定勞動時間,不能強迫勞動。但是,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有勞動時間限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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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欠條無效的情形有:1、意思表示不真實;2、內容違法;3、內容沒有明確確定;4、缺少欠款人簽字蓋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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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初審公告期限是3個月。3個月內無人提異議,會發布注冊公告。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